法律资讯>正文

离婚房产纠纷如何解决?

2016-05-26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赠予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离婚房产纠纷如何解决?


  一、案情回放


  赵某与江某是夫妻关系。赵某与江某于2012年5月初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1月末登记结婚。登记后的第二天,小夫妻两人便一同到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了位于××市××区管委会附近两室一厅的现房一栋,产权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为了讨儿媳欢心,在小夫妻购房时,作为婆婆的郭某给了赵某和江某买房钱及装修款(便为小夫妻交纳了20万元的首付款;此后第10天,婆婆又往儿媳妇江某的银行卡里转账8万元)。


  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固,结婚后,赵某和江某感情不和,无共同语言,常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乃至殴打。伤心之下,江某于2014年9月向丈夫赵某提出离婚。郭某不希望儿子和儿媳妇离婚,想维持二人的婚姻关系,但看到儿媳真的闹离婚,郭某便想把自己在房屋上投资的28万元钱要回来,解释说自己当时出资是借给赵某和江某的,并非无偿。郭某还拿出自己给江某转款的凭证及给开发商转款交房款的凭证,但赵某和江某不承认。为此,双方产生的不可调和的纠纷。


  二、律师分析


  通过对案件的了解,我们做出如下分析:在此纠纷中,在儿媳江某提出离婚之后,郭某便对当时出资购买房屋的钱主张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是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即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或由借款人出具借条,由出借人给付借款。但在此纠纷中,郭某并未提供双方之间出具的借条或欠条,仅提供了郭某给江某转款的凭证及给开发商转款交房款的凭证。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转款存在多种可能性,交房款证明只能证明购买房屋交付了房款,并不能证明就是郭某将钱款借给江某。江某完全可以否认自己与婆婆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而郭某提供的交房款凭证,无法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且赵某和江某购置房产系在登记结婚之后,郭某为其交纳首付款20万元的行为亦在两人结婚登记之后,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出资的,应视为赠与。


  三、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以上是一篇关于房产纠纷案例的案例分析。如果您也有关于“离婚房产纠纷如何解决?”方面的困惑,请您直接向我们的法律顾问进一步寻求更专业的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