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由于身体内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发生急性功能障碍,导致意外的、突然的、非暴力性死亡。造成猝死可以有某些诱因,如精神过度紧张、暴饮暴食、轻微外伤、冷热剌激、过度疲劳等,也可以无明显诱因。由此可见,猝死包括非疾病的意外死亡,不能将猝死等同于疾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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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男子猝死泳池中
家人闻讯连夜赶来广州
事发的奥龙堡游泳俱乐部位于白云区石井镇公园路,昨日下午记者赶到现场时,死者家属正在现场祭奠,民警和俱乐部管理员也在现场。针对此事,死者妻子赵女士称,他们来自安徽,丈夫林先生常年在石井做物流生意,她在老家照顾孩子,5月23日下午5时许,家人接到广州警方电话,称林先生出事了,“当时我真懵了,好好的一个人怎么突然出事了?”
侄子赵先生距离石井最近,他闻讯赶到石井派出所了解到,“人当场就死了,医院说是心脏骤停,现在躺在殡仪馆。”当天,家人们连夜赶到广州。
室外监控居然全坏了
赵女士告诉记者,丈夫今年44岁,从小爱游泳,并未查出有任何重大疾病,事发后她得知,5月23日上午8点50分,丈夫独自一人来到俱乐部游泳,大约在上午10点多意外发生,至于事发过程,家属要求俱乐部提供现场监控,但却被告知视频坏了,“我们现在就是想知道真相,不能一句视频坏了应付吧。”
对于当天的监控视频,管理人员周先生回应,很不凑巧,室外监控的4个摄像头全部坏了。随后周先生找到当天参与救人的梁先生,其回忆称,林先生在泳池游泳时突然靠在岸边,随后没入泳池,“从发现不对劲到把他救上岸,不到1分钟。在120到来之前,梁先生等人一直在为林先生做心肺复苏等紧急措施,但遗憾的是,医护人员到场后证实,其不治身亡。”
面对家属们的质疑,周先生称,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家属也提出尸检,如果最终证实死因与俱乐部有关,公司一定会承担相关责任。
·资讯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受害人出现异常情况下,被告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引起注意并采取相应措施,对此,被告也有未能及时发现险情和及时施救的过错。
如果根据事实和证据分析,被告对游泳池管理上确实存在问题,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的死亡与其过错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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