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恋爱中的男女,对于购买房屋、车辆或者贵重物品,双方应尽量通过书面方式进行约定,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这样不仅能防止日后纠纷的产生,也能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协议本身应遵循自愿及公平原则,否则也可能影响协议的法律效力。”
分手房产纠纷怎么办?
一、案情介绍
张某与杨某曾系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在中介机构的居间下,购买了位于××市××区的房屋一套楼房用作婚房,该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等购房文件,约定房屋的总价款二百四十七万元,其中首付款一百五十六万元,贷款九十一万元。为购买该房屋,张某共计支付购房款一百三十万元,杨某支付十七万元。因张某不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2012年10月,杨某与银行、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签订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用该房屋进行抵押,贷款九十一万元,期限十五年,杨某每月最低还款额五千二百六十四元。截止2014年,杨某偿还贷款及利息共计121544.46元。另查,杨某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于2013年6月份办理入住手续后一直居住至今。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分手,就房屋所有权问题产生纠纷。
二、律师分析
通过对案件的了解,我们做出如下分析:共同共有关系终止的,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的约定处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在此纠纷中,张某的首付款出资部分虽大于杨某,但办理入住手续,交纳房屋贷款和装修均由杨某负责。现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两人名下,没有确定各自所占房屋的份额,为便于今后居住和偿还贷款,在两人不能继续按照共同共有形式拥有同一套房屋时,应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拥有房屋的一方应支付另一方相应共有财产的折价款。综合杨某出资、还贷、今后继续还贷以及装修、实际居住的现实状况考虑,加之张某不具有公积金贷款的资格,所以房屋归杨某所有为比较合适,由杨某按照双方认可的房屋现价给予张某折价款。折价款的数额参考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其他实际情况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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