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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嘱纠纷怎么处理?

2016-11-03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的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父母健在,其房产子女不能继承,由于某种原因,出于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这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房产遗嘱纠纷怎么处理?


  一、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张某某(2013年3月3日报死亡)与胡乙是原配夫妻,共生育胡丙、胡A、胡丁、胡甲四名子女。被继承人张某某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张某某死亡。


  纠纷房屋是产权房,于2008年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张某某、胡甲、被告胡乙、第三人胡B、孙某某五人名下,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


  现在胡甲处有落款日期为“2012年8月15日”的被继承人张某某所立代书遗嘱一份,该遗嘱载明:“为了解决立遗嘱人(以下简称‘我’)的遗产继承问题,避免以后遗产继承纠纷,现立遗嘱如下,遗嘱内容由我口述,律师代书遗嘱并进行见证:我决定将我享有的××市××区××路××房屋(房产证号:××房地××字(2008)第××号)的全部份额归我的次子胡甲继承。即该房屋在我过世后,我的房产份额归胡甲所有,由他处分。另外,我去世后我所有的存款,也全部由儿子胡甲继承。以上皆是我的真实意愿,希望我过世后,我的子女之间能和睦相处,不要发生纠纷。本遗嘱一式叁份,由立遗嘱人保存两份,见证人保存壹份。”落款“立遗嘱人”处有被继承人张某某的签名、盖章及捺印,代书人金某某、见证人童某、向某某在落款处签名。


  关于遗嘱一节,有见证人童某描述,2012年8月初,被继承人张某某的一个家属来到某某律师事务所,称有一个老太要立遗嘱。2012年8月15日,童某、向某某、金某某一同前往××医院,在家属的带领下找到被继承人张某某,张某某神志清楚,童某、向某某、金某某三人单独和被继承人张某某制作了一份谈话笔录及遗嘱,并向被继承人张某某宣读了遗嘱,被继承人张某某确认遗嘱内容后,在遗嘱落款处签名、盖章、捺手印,并书写了日期。见证人向某某称,2012年8月初,被继承人张某某委托××某某律师事务所制作见证遗嘱,是由童某负责接待,后童某问其是否可以为张某某制作遗嘱,其应允。2012年8月15日,童某、向某某、金某某一同前往××医院,在家属的带领下见到被继承人张某某,张某某神志清楚,后童某让家属都出去,童某、向某某、金某某三人单独和被继承人张某某制作了一份谈话笔录及遗嘱,并向被继承人张某某宣读了遗嘱,被继承人张某某确认遗嘱内容后,在遗嘱落款处签名、盖章、捺手印,并书写了日期。


  二、律师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胡甲、胡乙、胡丙、胡丁、第三人胡B、孙某某均确认纠纷房屋产权由被继承人张某某、胡甲、被告胡乙、第三人胡B、孙某某各享有五分之一产权份额。因此××市××区××路××房屋由被继承人张某某、胡甲、被告胡乙、第三人胡B、第三人孙某某各享有五分之一产权份额;关于胡甲执有的被继承人张某某所立代书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当属有效。胡甲可以要求按照被继承人张某某所立遗嘱,被继承人张某某在纠纷房屋中享有的五分之一产权份额由胡甲一人继承所有。继承后,上址房屋由胡甲享有五分之二产权份额,被告胡乙、第三人胡B、第三人孙某某各享有五分之一产权份额。上址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由胡甲、被告胡乙、第三人胡B、第三人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负责办理,胡丙、胡丁、胡A有协助胡甲、胡乙、第三人胡B、第三人孙某某办理上址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义务,胡甲、胡乙、第三人胡B、第三人孙某某有相互协助办理上址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义务。因办理上址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胡甲、被告胡乙、第三人胡B、第三人孙某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共同负担。


  三、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着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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