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房产赠与合同纠纷怎么办?
一、案情介绍
顾某与倪某是母子关系,倪某与王某是夫妻关系,倪小某是倪某与王某的儿子。
××市××区××路XXX号房屋是顾某承租的公有住房,该房屋公房租赁凭证记载居住面积27.10平方米,换算建筑面积42.39平方米,房屋内户籍共有原、倪某四人。该房屋长期无人实际居住。2014年4月,上述房屋遇动迁,顾某委托倪某全权办理动迁事宜。2014年9月15日,顾某与动迁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14年12月8日,顾某获得动迁补偿款计3,500,492.24元。2014年12月25日,顾某将上述款项及利息共计3,501,070.79元转入倪某账户。2015年1月1日,原、倪某四人签订了《动迁款分配协议》,内容是将350万元平均分配,原、倪某四人各分得87.5万元。同日,顾某又出具了一份《我的声明》,内容是:今后顾某愿意和小儿子倪某住在一起,由倪某负责照料顾某的全部生活,顾某的一份动迁款赠与小儿子倪某。顾某出具该份声明时,有倪某的同学三人在场并在声明上作为旁证人签字。嗣后,顾某认为三倪某不属于安置对象,全部动迁款均属顾某所有,认为《我的声明》是受了倪某的欺骗,对国家的安置政策产生误解,同时也显示公平。
二、律师分析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系争款项是顾某、倪某及案外人协商后分割的动迁款项,顾某虽以《我的声明》的形式表示将其应得款项赠与倪某,但在此之后,顾某并未就已在倪某处保管的款项,以书面形式明确进行交付,故不能确定赠与实际交付。而且,顾某的赠与形式附加了赡养义务,现顾某不愿意与倪某共同生活,该合同亦未实际履行。现顾某可以要求撤销该份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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