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房产赠与纠纷该如何处理?
一、案情介绍
刘某系蒋某长子刘大的儿子,蒋某的次子刘二没有配偶和子女。2014年6月刘二因车祸死亡,其父先于其死亡。刘二死后,经众人协商,2014年7月5日原、蒋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刘小某过嗣到刘二名下为子;刘二名下的房屋三间(有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由刘小某继承,任何人无理由分争。”协议签订后,刘某按约定办完丧事。刘小某之父刘大在支取刘二死亡赔偿款过程中,未将属于蒋某的部分交付给蒋某。刘二的遗产房屋三间,因涉及拆迁,蒋某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享有了涉及该房屋的权利(包括拆迁奖励费用、还建房分配等)。
二、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本案中,蒋某作为刘二的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了刘二的遗产,协议约定纠纷房屋由刘小某继承,应认定是蒋某将纠纷房屋赠与了刘小某,但房产在未变更登记前仍为蒋某的财产,不能认定是刘小某的财产。纠纷房产虽被拆迁,物已灭失,但房屋的拆迁奖励款及还建新房权属原权利的延伸,仍归蒋某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蒋某明确表示撤销赠与,该撤销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由于蒋某撤销赠与,刘某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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