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纠纷,怎么办?
一、案例介绍
王老(男)丧偶后经人介绍与同样丧偶的刘某(女)相识,半年后二人准备登记结婚。在结婚之前,二老私下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协议约定,出于对婚姻的忠诚,王老的一套住房结婚后归双方共同所有,刘某负责照顾王老生活。结婚两年期间,刘某一直催促王老把房产证过户,但王老及其子女均未同意,这引起了夫妻感情矛盾,于是刘某便提出和王老离婚,但要求取得一半房产权或者折价25万元。王老认为刘某和他结婚的目的只是为了骗取他的房产,婚后并未能真心诚意地照顾他的晚年生活,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房产。刘某认为是王老一家欺骗她结婚为了照顾老人家,而并没有真心给她房产的意思,于是来到公证处咨询手上的协议是否有效,准备起诉离婚并分割房产。
二、法律意见
公证员听了刘某的介绍、审查了协议书后,为刘某提供了法律意见:该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果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会认定协议有效。但是协议有效是否就能依据协议分割一半房产的问题却存在很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该份协议的性质是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就是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王老应当按照协议履行给与刘某一半房产的义务。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该份协议的性质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未经公证,所以王老在房产过户前有权撤销赠与。
两种争议的理论观点同时也影响了审判实践,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存在,但目前主流观点是按照赠与来审理的。由于婚前财产协议既未公证房产也未过户,按照《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处理的话,则王老是有权撤销的。但刘某可以提出抗辩理由:协议约定的房产只是部分产权,不符合《合同法》赠与的财产应当是全部财产的规定,却反而与《婚姻法》关于夫妻可以约定部分财产归对方所有的规定吻合,而且《合同法》与《婚姻法》相冲突时,离婚财产纠纷也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最后,公证员提示刘某,不管理论和实践争议多大,只要这份协议事前经过公证,则无论法院适用《合同法》或《婚姻法》的裁判结果都是一样的,就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即使财产未转移也不能擅自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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