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合同当事人同时违约金和定金怎么办?
一、案情介绍
2012年1月7日,齐某(出卖人)、李某(共有权人)与王某(买受人)通过××有限公司签订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Y877880),双方约定:出卖人将坐落于××市××区某房屋出售给王某,房屋建筑面积共59.66平方米,成交价格合计人民币990000元,其中包括:房价款750000元、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费用240000元,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定金30000元;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2月25日当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出卖人和买受人同意产权证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市存量房屋居间合同》和《房屋买卖的补充条款》,对付款方式、房屋产权证办理、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当日,王某支付了30000元定金,齐某、李某将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材料物品交付给王某。2012年1月10日,王某支付了购房款470000元。后齐某、李某将纠纷房屋交付给王某占有使用至今。因开发商的原因,纠纷房屋直到2012年8月22日才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产权证号为:×京房权证×字第533133号),但齐某、李某至今未与王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13年9月29日,齐某、李某(借款人、甲方)与侯某(出借人、乙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借款人齐某和李某是夫妻关系,因资金周转需要,拟向出借人侯某借款713000元;借款人(甲方)齐某和李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乙方侯某还清上述借款及利息,上述借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甲方如逾期不还,每逾期一日,借款人(甲方)应按日万分之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向××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并赋予本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2013年10月8日,齐某、李某、侯某作为申请人,共同向××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对《借款协议》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借款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后齐某、李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及利息。2013年10月28日,××市方正公证处根据侯某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内容为:侯某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齐某、李某,执行标的为本金713000元+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2013年11月4日,侯某向××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执行证书》。
2013年8月14日、2013年10月17日,齐某、李某、侯某共同向××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办理了抵押物为坐落于××区某房屋,债权数额分别为400000元、313000元的抵押登记。因齐某、李某购买纠纷房屋时有部分款项是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的,故纠纷房屋的产权证(产权证号为:×京房权证×字第533133号)上于2013年6月17日进行过一次抵押登记。
二、律师分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约定或法定解除。王某与齐某、李某于2012年1月7日签订的《××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买卖的补充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王某按协议约定支付了部分房款,齐某、李某将房屋交付给王某居住并使用至今,虽然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纠纷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证书,但不能仅以此为理由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王某可以要求确认上述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王某要求齐某、李某齐某、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买卖房屋时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而第三人侯某、工行××支行均对纠纷房产享有有效的担保物权,并有优先于王某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效力;现王某没有明确表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能力代齐某、李某清偿第三人的债务,用以消灭抵押权,且抵押人均不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故王某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得不到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齐某、李某齐某、李某将房屋出售给王某后,擅自在已经出售的房屋上设立抵押权,致使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理应向王某给付违约金;王某可以选择要求齐某、李某双倍返还定金。
三、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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