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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分手时是否返还?

2016-05-3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一般来说,在恋爱期间,对于互赠或赠与对方父母、亲属的某些财物,数额较小,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应按普通赠与合同来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当事人自愿返还的不受此限制。”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分手时是否返还?


  一、案例回放


  丁X与边X于2008年在一次宴会上相识,并于2008年11月确定恋爱关系。2010年两人商定在大兴买房,2010年5月1日以边的名义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大兴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住宅楼,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价款70万元。购房款均由丁X通过信用卡支付,后房子装修花费5万元,也是丁X支付的,共投资75万元,均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2012年8月8日,丁X与边X在恋爱中发生争议,共同解除恋爱关系。现丁X主张该套楼房是自己付的款,故该套楼房应归自己所有或者由边X给付自己买楼投资款75万元。边X则主张,在自己与丁X确定恋爱关系后,因出自信任,自己曾将五千欧元全部交给丁X(但没有相关证据支持),所购楼房均是自己给丁X的钱购买,且该房子是登记在自己名下,以自己名义签订的购房合同,故该套楼房应归自己所有。


  二、律师观点


  一般来说,在恋爱期间,对于互赠或赠与对方父母、亲属的某些财物,数额较小,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应按普通赠与合同来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当事人自愿返还的不受此限制。但在本案中,赠与房屋的价值数额较大,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已决定分手,应酌情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丁X现在能提供出自己支付购房款的相关凭证,边X未能提供自己曾给丁X购房款的相关证据材料,那么边X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判决结果


  大兴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归边X所有,边给付丁X购买楼房所投入的费用75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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