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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离婚时房产怎么分?

2016-05-3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如有需要,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我国《物权法》也有规定:不动产的物权设立、转让和消灭,未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离婚时房产怎么分?


  一、案例回放


  王X1的父母王X2与张X于1999年申请盖房屋一处即X1号,建北方4间,东方3间,西房3间,未装修。1999年1月20日王X1与李X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因当时王X1未达法定婚龄故未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12月王X1的父母主持分家,王X1分得X1号院居住,王X1的弟弟王X3分得X2号院居住。2000年王X1、李X育有一子王X4。2002年1月20日王X1与李X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5月1日XX区法院判决王X1、李X离婚,但未对X1号院房产进行分割。现李X要求对X1号院进行分割,但王X1主张:自己在2001年通过父母分家取得X1号院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3间房产时是在与李X婚姻关系存续之前,依据法律规定,X1号院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李X则主张:按照农村习俗,她和王X11999年算是结婚,X1号院应属于夫妻共同财,王X1与自己应各分一半。


  二、律师观点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述案件中,尽管王X1与李X因王X1未达法定婚龄尚未登记结婚,但是双方已于1999年1月20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于2000年育有一子王X4,且王X2与张X于1999年以口头形式为王X1、王X3分家时并未明确表示将X1号院赠与王X1一人,故分家所涉及的房屋应为对已经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赠与,所以X1号院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3间应属于王X1与李X的共同财产。


  三、判决结果


  X1号院属于王X1与李X的夫妻共同财产,X1号院应由两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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