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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逃犯现身女儿高考说起,取保候审后逃跑怎么处罚?

2016-06-13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还要定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行踪,进行签到。那要是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话,并不一定会受到重罚。

从逃犯现身女儿高考说起,取保候审后逃跑怎么处罚?


●取保候审后逃跑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46岁的孔某原是本溪一家企业工人,下岗后到丹东宽甸一家砂场打工。从2012年3月到2013年6月,仅一年多的时间,他就利用看管砂场的职务便利,侵占砂石款70多万元。


2013年6月,宽甸警方对孔某立案侦查,取保候审期间孔某玩起了“人间蒸发”,潜逃无踪,2014年10月被立为网上逃犯。


2016年6月8日,正值一年一度的高考期间,本溪巡特警支队六大队副大队长姜志军带队在本溪第二高级中学考点执行安保,接到群众举报:孔某的女儿在这个考点参加高考,孔某可能陪考。


姜志军马上布置警力,和民警郭士贺等换上便装,埋伏在考点门前的陪考家长中。8时20分许,孔某真的出现了。


姜志军等迅速调整位置将孔某包围,暗中靠近准备抓捕。而就在这时,一名身穿红色T恤的女孩来到了孔某面前,两个人有说有笑地开始交谈,“是孔某的女儿。”


想到如果这时上前抓捕,必然给孔某女儿心态带来严重冲击,无法正常考试,姜志军用眼神示意大家暂缓抓捕,紧密包围。


很快,孔某女儿和孔某挥手道别走进考场,孔某也转身离开,走向消防交通岗,抓捕时机成熟,姜志军等果断出击将其擒获。


得知民警早已包围自己却等到女儿进考场后才抓捕,孔某非常感动,对职务侵占事实供认不讳。


取保候审后逃跑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尽管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这并不能成为对其从重处罚的理由。


至于脱逃的情节,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取保候审采取的保证方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缴纳保证金的,对保证金予以没收;有保证人的,则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追究保证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量刑依据,一种是法定的,一种是酌定的;又规定了三种量刑种类,即从轻、减轻、从重。从轻和减轻作为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种类,可以作为该两种量刑种类的情节法律及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定权,但是对于从重的情节,法律及司法解释则进行了严格限制,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如果司法机关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那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应当从重的规定就变得毫无意义了。法律及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哪些该从重,是有针对特殊情形的。


因此,从重应当以法律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为准,不得以酌情而定。


总之,从重处罚作为加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量刑种类,在没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得适用。因此,尽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但是不能据此对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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