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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到12万被吓懵引争议,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016-07-06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四大方面: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偷到12万被吓懵引争议,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盗窃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4日上午10点左右,从事肉食批发生意的郝先生驾车到南山市场送货。郝先生到市场后和商户一起卸货,因为背着挎包活动不便,将装有12万元现金货款的黑色挎包放在驾驶室内。


大约三分钟后,卸完货的郝先生准备驾车离开,却发现挎包不见了,于是赶紧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判断,小偷很可能是盯梢很久的惯偷,应该是趁郝先生等人卸货时,从驾驶室敞开的车窗将挎包偷走。


民警调取市场周边录像,发现郝先生卸货时,曾有一名秃顶男子在货车周围转悠,眼睛一直盯着郝先生。郝先生将挎包放进车内后仅半分钟,秃头男子来到驾驶室旁,从窗口将挎包偷走后逃离,手法很娴熟。


当天中午12点左右,李沧公安民警电话通知登州路派出所,一名姓刘的男子自称在台东某商场内捡到10多万元现金。民警简单询问后发现,刘某前言不搭后语,而且看起来很紧张,怀疑“拾金不昧”另有隐情,通过查询报警记录,民警获悉当天上午在登州路派出所辖区发生一起货款被盗案件,涉案金额与刘某上交的数额一致。登州路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发现“拾金不昧”的刘某正是监控中出现的盗窃嫌疑人。


原来,当天刘某到南山市场附近伺机盗窃,发现很多送货司机在搬运货物时,习惯将挎包放在桌子或驾驶室内,郝先生此时恰好被刘某盯上了。


郝先生将挎包放到驾驶室后,刘某迅速上前将包偷走。盗窃得手后,刘某躲到附近一处居民楼内,他打开挎包发现竟然有十几万元,这意味着他要承担刑事责任。


刘某打车路过李沧区一处派出所时,下车告诉民警钱是自己捡到了钱,没想到被民警识破。


目前,刘某已被刑事拘留。


盗窃罪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一、盗窃罪的客体要件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二、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


三、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盗窃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四、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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