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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车钥匙竟是刀引纠纷,无证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怎么处罚?

2016-07-13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驾驶机动车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又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操作技能,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即必须到具有驾驶培训资榷的单位进行培训,并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考试,合格后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才具备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

司机车钥匙竟是刀引纠纷,无证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怎么处罚?


无证驾驶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7月10日晚,在京沪高速苏鲁省界收费站附近,徐州交警红花埠公安检查站民警对来往车辆进行正常检查。21时许,一辆绿色轿车驶近,民警发现该车司机急于交费离开,于是上前查看情况。看到民警前来,司机魏某神情紧张,车辆始终不肯熄火,看样子在准备伺机踩油门离开。民警见状坐上了副驾驶位置并呼叫增援,民警再三要求魏某车辆熄火,没想到司机捣鼓半天居然拿出了一把水果刀,民警立刻将其控制并带到检查站进一步处理。在检查站里,司机魏某再三解释,自己拿刀的行为并没有恶意。他称,拿的水果刀其实是“车钥匙”。民警随后对车辆检查发现,该车果然无车钥匙,司机居然是用水果刀插入锁孔启停车辆。该车还存在交强险和年检过期,悬挂号牌也不是该车的。原来,魏某是从北京购买的该辆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发现无法上牌,自己就找一副别的车牌应付。民警又对魏某提供的驾驶证进行查验,发现驾照也是伪造的。魏某只得交代,他曾两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目前驾驶证是注销状态。经进一步检查,魏某尿检呈阳性,涉嫌吸毒。根据法律规定魏某驾驶车辆脱审、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无证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将会被依法处以6200元并处15日以下拘留,其车辆未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也会被处以保费两倍罚款。目前魏某涉嫌吸毒已经被移交给辖区派出所进一步处理。


无证驾驶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必然是无证驾驶行为,但是,持有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能一律认定为有证驾驶行为,一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无证驾驶”的法律含义是指“无资格驾驶的状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法律文件规定,“无资格驾驶的状态”包括以下七种状态: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3、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4、通过非法程序取得驾驶证的;


5、使用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6、在某段时间内丧失驾驶营运机动车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7、驾驶机动车时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


上述七种状态即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无资格驾驶的状态”,也就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无证驾驶”含义,这与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的“无证驾驶”含义是有区别的。


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开车不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行车时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即属于“无资格驾驶的状态”,即“无证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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