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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新规引热议,生产经营者对食品需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2016-07-1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网络食品安全新规引热议,生产经营者对食品需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表示,在互联网时代下,为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


怎么来操作?陈谞解释说,抽样人员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的样品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以顾客的身份买样可以更真实的还原消费者所购买食品安全的状况,从而更好的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陈谞说,《办法》中的抽检制度设计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购买样品到达买样人后,要进行查验、封样,在这个时间节点前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的,对买家和相关人员神秘地购买起到了保证真实性、公正性的作用。同时,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的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可以通过网络购样进行抽检。也就是说,鉴于网络食品影响的广泛性和民众的高度关注性,包括国家总局和地方局在内都可以根据监管的需要对网络食品进行抽检。


陈谞表示,《办法》首先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检结果需承担责任,检验结果表明食品不合格时,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办法》同时还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抽检上的义务和责任:一是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二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三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承担“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于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强化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中的责任和义务,具体体现在:在食品生产环节,增设原料控制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以及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方注册和出厂逐批检验等义务;在食品流通环节,增设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和网络食品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在餐饮服务环节,增设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以及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票索证、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增加规定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补充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以及广告审批制度,规范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和功能声称、补充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规范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管理制度等等。通过完善这些制度,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守法生产经营,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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