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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副所长遭杀引关注,如何判定故意杀人罪?

2016-07-2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按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派出所副所长遭杀引关注,如何判定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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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晚10时40分许,清脆的枪声打破北方小城通辽夜晚的宁静,也夺走了包占全44岁的生命。


包占全是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分局施介派出所副所长,杜文杰则是同一分局所辖科尔沁派出所的工勤人员。两家派出所分处科尔沁大街东西两头,直线距离约3.4公里。7月13日,澎湃新闻在案发现场看到,包占全倒下的位置就在施介派出所大门约两米远处。据施介派出所对面一家烧烤店店主介绍,当晚,他先是听到连续两声枪声,几秒之后,他又听到连续三声枪声。他走出门,看到派出所门口有一名身穿警察制服的男子钻进了一辆警车,然后驾车向东驶去,“我离这么近,绝对不可能听错。”


许先生住在事发地对面的福园小区。他告诉澎湃新闻,听到5声枪响后他出门查看,等他走到大街上时,街上已经聚集了不少人,还有持枪特警维持秩序。


至于这5声枪响是否出自同一支手枪、双方是否互射,事发地附近市民表示,未目击全过程,无法确定。


通辽市殡仪馆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据他了解,包占全头部中了两枪,一枪是从右眼眶上沿射进,后脑勺射出,另一枪是从左耳打进,右太阳穴上方打出;身上没有枪伤。


7月11日凌晨4时34分,通辽市科尔沁区委宣传部官方微博“魅力科尔沁”发布案情通报,证实包占全被杜文杰持枪击中身亡,且涉案枪支已追回,警方正全力进行抓捕工作。这份只有74个字符的通报还显示,遭遇枪击时,包占全处在“办案期间”


故意杀人罪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一)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


行为人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而非一概按照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定罪量刑。


(三)教唆、帮助自杀案件的定性。


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采用引诱、怂恿、胁迫、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的行为。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由于自杀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教唆、帮助自杀只能作为间接正犯(即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实现犯罪)来处理。当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具有足以致人死亡的危险时,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才符合杀人行为的本质要求。相反,如果某种教唆自杀,在通常情况下不可能导致他人的死亡,就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当他人站在20层高楼准备跳楼自杀时,过路人大喊“跳楼!”的,即使他人果真跳楼自杀身亡的,也难以对过路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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