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卖掉女儿当面数钱被声讨,什么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7月20日,横县法院对一起母亲拐卖亲生女儿的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龙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龙某某与苏某某于2008年开始同居生活,于2011年生育长女苏某甲,2013年生育次女苏某乙。后因感情不和,龙某某欲出卖苏某甲和苏某乙后离开苏某某。2014年农历11月某天中午,龙某某在宾阳县甘棠镇甘棠铸造厂客运站候车室内将苏某乙卖给韦某甲,得款19000元,后苏某乙由韦某甲抚养;同年农历12月某天下午,龙某某在横县校椅镇校椅村委华强木业有限公司斜对面的工棚处将苏某甲卖给韦某乙,得款13000元,后苏某甲由韦某乙抚养。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苏某甲、苏某乙解救交由苏某某抚养。
另查明,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龙某某得知苏某某寻找女儿后,于当日将苏某某带到韦某乙位于横县校椅镇校椅北街的出租屋找到苏某甲。随后,苏某某报警。龙某某明知苏某某报警仍留在解救苏某甲的现场,在公安机关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出卖苏某甲、苏某乙的犯罪事实。同月28日,被告人龙某某按民警要求电话联系韦某甲见面,随后,民警将韦某甲带回调查并从韦某甲家中解救苏某乙。
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出卖为目的,将自己亲生的两名幼女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拐卖儿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龙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在公安机关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拐卖苏某甲、苏某乙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龙某某协助解救被拐卖儿童,被拐卖儿童已交由她们的父亲抚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鉴于龙某某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协助解救被拐卖儿童,有明显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以“收买”形式构成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形式很相似,但二者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上有着明显区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是意图与被害人建立婚姻家庭关系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没有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出卖的行为。
但是,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处理以下两种情形:
(1)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
有的买主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时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但在收买后,由于种种原因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与他人。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本法规定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2)行为人事先与“人贩子”有约定的。
这种情况很复杂,应区别对待:行为人指使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再予收买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虽与“人贩子”有约定,甚至已先期交钱,但并没有参与其他行为的,仍应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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