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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站男子被捅引热议,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2016-08-08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北京站男子被捅引热议,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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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北京铁路警方通报,8月7日上午8时许,一男一女两名不相识人员在北京站出站口外东侧发生口角,后升级为肢体冲突。随后女子用在超市购得的水果刀趁男子不备将其颈部划伤。警方及时将持刀女子控制,受伤男子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持刀伤人女子姓牛,今年37岁,山东人。8月6日夜,牛某自菏泽乘1304次列车到达北京西站,后辗转到北京站。当天上午8时许,其在北京站出站口外东侧看到貌似今年7月份偷她包的男子(包内有身份证、电脑和治疗癫痫病的药),而且还怀疑对方偷吃了她治病的药,遂与死者发生口角,后行凶。牛某称与死者此前并不认识。


目前,牛某已被北京铁路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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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上两种情形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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