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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论文被抄袭引热议,学术造假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16-08-10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大学要争排行,一般很难对科研项目和科研人员进行有效的审查,如果不立法明确学术造假者法律责任,加大对学术界弄虚作假处罚力度,将会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创新能力。

公务员论文被抄袭引热议,学术造假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学术造假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本月5日,自称安徽省宣城市机关公务人员的金鹏,在网上发出文章和部分截图,举报赵某抄袭其本科毕业论文《论刘震云官场小说的批判性》(以下简称《论》)。


毕业于安徽省安庆师范大学的金鹏称,《论》文有一万多字,是他在多位老师指导下,于2012年写的毕业论文。不久前,他发现该文以贵州省遵义市某大学副教授赵某的名义,于2013年6月发表在《遵义师院学报》上,后被“百度学术”等收录。


金鹏同时还提供截屏图,显示他从拟写论文提纲、开题、初稿,以及与论文指导老师、同学就该文的修改、打印邮件等过程作为证据链。


据金鹏描述,对比自己的原文和发表文章,赵某发表的文章完全相同,甚至连标题、二级标题等,都没有丝毫改动。“我的文章没有公开发表过,可能是同学间互传过程中泄露出去。”他举报称。


金鹏的举报,随后在网上引起关注,并有媒体跟进。


据了解,赵某的老家在黑龙江省某地,硕士毕业后到遵义市的这所大学任教。举报文章发出期间,他正在老家探亲。记者通过电话联系赵某,希望了解事情真相时,他没有接听电话,也没有回复短信。


昨天,赵某所在学校多个部门负责人说,校方于本月5日在网上看到金鹏的举报后,召回了在外休假的相关处室人员,要求对该举报开展调查。“已通知赵某返校配合调查。”一位负责人说。


据这位负责人说,他就此事与赵某联系时,赵某没有过多说话,只称“返校后详细报告”。因距离遥远,赵某从老家返校,尚需一段时间。


该校相关人士还表示,学校不会容忍学术造假的行为,将对此事严查,并将处理结果形成报告,向社会公开发布。


学术造假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学术造假就是一种“学术欺诈”行为,就学术欺诈行为的本质属性而言,完全有法可依:首先,造假骗取经费、奖金,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诈骗罪”;其次,高校教师属国家公职人员,将政府经费据为已有,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从目前对学术造假行为被发现后“追缴相应的拨款和经费”的处理来看,其性质是违背立项合同后的一种民事上的违约责任追究。除此之外,国家主管机关还为他们遮丑,基本的学术道德谴责都难以体现;更遑论行政和刑事责任。


学术造假中的责任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监管机关的失职的责任;二是造假者自身的责任。


对监管失职的行为,我国目前的法律有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了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各级学术经费管理机构的性质都是国家机关,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于发放的科研经费都负有监管责任。监管不力,“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玩忽职守的责任。但是,过去的实践证明,这一责任在学术管理领域还仅仅停留在纸面上,我们至今还没有依照这一刑事法律追究渎职责任的先例。


对学术造假行为本身,除了各单位内部的处分规定以外,暂时还没有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从行政处罚来看,我国根本没有对学术造假行为进行处理可以依据的法规。从刑事处罚来看,一般公民骗取国家财产可以构成诈骗罪;对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国家财产可以构成犯罪的情况,只规定了贪污罪。但是,前述两个罪名都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学术造假行为中骗取拨款和经费并非用于据为己有,而往往是用于制造虚假的所谓学术成果,骗取个人经济利益、学术地位和职务职称,不符合前述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因此,依据现行法律无法追究学术造假者骗取科研资金的刑事责任,在刑法上通过立法确立类似于韩国立法先例的“欺诈政府科研资金罪”已经迫不及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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