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组织作弊即行为人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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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被骗考生揭开作弊黑幕
2014年12月,一名辽宁沈阳籍大学生来到湖北省公安厅报案,称其之前参加了某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包过”考研培训,但没能通过考试,被骗走18万元“培训费”。举报人称,上述培训学校以找“枪手”替考和用作弊设备场外传递答案的方式组织考研作弊。
湖北省公安厅网安总队调查发现多条疑似“助考”犯罪线索,显示个别“培训学校”将在当月底进行的2015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从事“助考”犯罪活动。
为防止走漏风声,湖北网安总队启动异地用警方案,迅速成立以江陵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大队长秦祖才任组长、民警王高进等主侦的工作专班,在荆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的协助下展开调查。
专班民警侦查受害人举报的“助考”培训机构发现,该公司本就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如今早已人去楼空,线索至此中断。
原来,受害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前,曾到这家“助考”公司讨要被骗的18万元,可公司负责人不仅不退款,还说“报警了也不怕”。见其真的报了警,该公司便迅速转移了。
偌大的武汉,想揪出这样一个小小的“皮包公司”,无异于大海捞针。时间紧迫,专班民警只好采取最为冒险也最具挑战性的方案,决定见机行事,在考试中抓获现行。
2014年12月27日,正在武汉某考场进行无线电屏蔽作业的工作人员向专班民警反馈,有一异常无线电信号疑似正在播报考试答案。
专班民警立即与无线电管委会工作人员一起追查,发现信号源来自武汉市洪山区华顺经纬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这让王高进等人的情绪一下子高涨起来,眼前的情况意味着,虽然赖账的“助考”公司已经失联,但一个新的“助考”公司闯进警方视野。
突袭考场查获作弊工具
很快,专班民警查明,华顺经纬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了大量招生培训宣传信息,标榜该公司以“诚信、卓越”为办学宗旨,屡创考试“奇迹”,其考研合格率居于同类培训学校之首。
当天9时30分,王高进和另一名民警化装成咨询考生进入该公司侦查。同时,警方在外围布设包围圈,一旦掌握可靠作弊证据,便可立即实施抓捕。
王高进他们发现,多名工作人员正在电脑前“办公”,表面上看没有任何异常。
但细心的民警接近一个办公桌旁观察时,发现多套疑似作弊的设备,由此进一步印证了之前的判断。
专班民警当场突袭,果断控制住贾某、石某等8名正在实施答案传递作弊犯罪的公司员工,现场搜查出更多套用于接收“助考”答案的无线设备。
经审讯,多名公司员工交代了从事“助考”作弊的犯罪事实。通过电子勘验该公司电脑,警方获取该公司招生总汇表一份。专班民警立即将表中涉嫌作弊“助考”的招生名单通报给湖北省考试院。
湖北省考试院接到通报后,迅速清查全省考场,当即在襄阳考点查获多名作弊考生。专班民警发现,这伙被查获的作弊考生均系华顺经纬公司招收的学员。
专班民警立即赶赴襄阳,从收缴的无线考试作弊器材中提取作弊答案一份,经有关部门鉴定,其与试卷答案内容一致。至此,警方成功掌握了华顺经纬公司从事“助考”活动的大量基本犯罪事实。
●组织考试作弊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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