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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女安检袭胸,女人摸男人构成猥亵行为吗?

2016-09-23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草案将这条中的“妇女”改为“他人”。

男子遭女安检袭胸,女人摸男人构成猥亵行为吗?


猥亵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据了解,目前地铁安检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即男安检员只能检查男乘客,而女安检员可以查男乘客,也可以查女乘客。张先生认为,此举有性别歧视之嫌。


男子遭女安检员摸胸?


9月4日上午9时30分许,张先生到机场地铁站准备乘地铁,进站安检时,为张先生安检的是一名女性,“现场一共有4名安检员,2男2女,这个女安检员什么也没说,直接给我安检了。”张先生说,女安检员当时手里拿着手持安检仪,但没有用,而是直接伸手摸他。


当天,张先生穿了一件短袖上衣,没有系扣,里面穿了一件背心,“安检员的手一下子摸到了我的胸部,我感觉非常不舒服。”张先生说,随后安检员又让他转过身来,“又用手摸了我的屁股。”


安检结束后,张先生对此提出异议,“我说你们这种安检方式不太好,为什么女的给男的检查,不提前告诉一声,而且随便摸敏感部位。对方说她们是按照规定检查,还说大老爷们怎么还怕摸,我当时就火了,说了一句你怎么不要脸……”


警方调查不构成猥亵


张先生说,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随后他以“女安检员有明显的猥亵侮辱行为”为由报了警,民警将当事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民警给我们做了笔录,也调取了现场的监控录像,经过调查,民警认为女安检员的行为不构成猥亵。”


记者看到大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地铁治安第二派出所为张先生出具的一份《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大意为:“张先生报警称韩某(女安检员)涉嫌猥亵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机关投诉。”


张先生说,事发后,他曾就此事向地铁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但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


猥亵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如何处理发生在同性成年人之间的强制性行为,在我国法律上尚属空白。由于法律无明文规定,司法机关无法对行为人给予应有的处罚。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于没有对男性遭受性侵犯的明文规定,所以男性被猥亵、性侵犯都不按强奸罪论处。


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有流氓罪,其中包含了“同性性侵害”行为,但在1997年制定的《刑法》中取消了流氓罪,1997年《刑法》还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说强奸的主体对象必须是妇女,同性性侵害不属于强奸罪。同性性侵害的行为,一般以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或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论处。1997年《刑法》规定有猥亵儿童罪,但儿童是指14周岁以下,也就是说,一旦同性性侵犯的对象是14周岁以上的男子,就不能适用《刑法》。


目前的实际情形是,男子特别是成年男子遭受同性猥亵、强奸,在《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有关这方面的保护几乎是空白。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同性性侵害”行为,就难以再按犯罪论处,此类案件法院也无法按强奸罪惩处,只能以其他名目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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