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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朴珺索赔55万,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16-10-08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诽谤罪属于亲告罪,也就是说只有受害人亲自到法院进行告诉的,法院才会进行审理。此时,我们需要知道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否则的话就容易误告,浪费司法资源。

田朴珺索赔55万,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诽谤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田朴珺起诉称:2016年7月4日,王女士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兽楼处”发表题为《田朴珺撩汉往事,世界就这样被走野路子的女人抢走》的文章,对我进行大肆诽谤。该文章一经发表,阅读量在7小时内即超过120万,给我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虽然王女士在事后删除了该文章,但我名誉遭到的损害已经形成,且并未因文章删除而减少。


田朴珺称,文章不尊重事实,对其横加指责、肆意诋毁,称其是导致王石“困局”及万科“死亡”的原因,“王石多年积累的商誉,也在田小姐长时间的自我炒作中消耗殆尽”,“王石今日之困局,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这段关系的拖累”。


田朴珺表示,文章还对其人品和诚信无端诋毁,称“明明主动追求的这段关系……却偏偏要在所有公众场合摆出受害者的姿态”,对其人格进行恶意攻击。


此外,田朴珺称文章还捏造事例,称其做的地产生意与万科有关,意指其从事关联交易、甚至涉嫌违法犯罪。


田朴珺认为,王女士的行为对其公众形象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使其公众评价降低,对其造成巨大心理和精神伤害。为此,田朴珺于8月23日提起诉讼,要求王女士在其发布上述文章的微信公众号“兽楼处”及各大门户网站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余元。


据悉,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该案。根据田朴珺在起诉时提供的王女士联系方式,法院曾电话联系被告,但接听人员称该号码并非王女士本人。电话联系无果后,法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分别向田朴珺提供的王女士居住地址和户籍地址邮寄了诉讼材料,通知王女士出庭应诉。快递跟踪记录显示,诉讼材料已有人签收。


诽谤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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