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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10-08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成为妨害公务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

  2016年吉林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妨害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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