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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10-08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妨害公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

  2016年黑龙江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价值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


  (2)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3)持械妨害公务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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