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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10-08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016年上海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持械或者利用机动车等方法妨害公务的;


  2.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3.在国家机关内妨害公务的;


  4.其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四)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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