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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台女副台长涉嫌受贿被捕 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10-10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台女副台长涉嫌受贿被捕 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资讯回放: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2016年10月9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受贿罪对湖南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台长罗毅(副厅级)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6年7月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罗毅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9月26日,罗毅涉嫌贪污、受贿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罗毅是中央巡视组对湖南开展巡视“回头看”之后,湖南传媒系统系列腐败案落马官员之一。


  2016年2月27日至4月28日,中央第五巡视组对湖南省开展了巡视“回头看”。6月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巡视“回头看”的具体情况,其中特别提到“传媒系统等领域廉洁风险大”的问题。据报道,巡视组向湖南方面反馈的诸多问题中,唯一点名提到的仅有“传媒”领域。


  了解到,2015年以来,湖南传媒业已有多位高管落马,包括湖南日报社原社长覃晓光、原总经理皮林、原社务委员刘树林、原党组成员薛伯清,湖南日报印务分公司原负责人邹享元。加上罗毅,湖南传媒领域近两年至少有6位高管落马。其中,皮林、刘树林已于近两月被逮捕。


  据媒体报道,罗毅1997年开始创办湖南电台交通频道,而后担任该频道总监,该频道曾在很长时期内雄居全国电台收听率第一的宝座。湖南交通频道的成功,也给罗毅带来了各种荣誉和晋升:被湖南省记一等功、湖南省巾帼创业明星、湖南省“三八”红旗手、2004年被授予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等,罗毅并被提拔为湖南广电党委委员、副台长。


  罗毅简历:


  罗毅,女,汉族,1962年5月出生,湖南汉寿县人,本科文化,高级政工师。1993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10月参加工作,历任湖南电视台信息频道办公室主任、图文编播部主任,湖南人民广播电台交通频道总监,湖南人民广播电台副台长、台长等职务,2010年3月起任湖南广播电视台党委委员、副台长。


  ●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案件分析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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