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正文

高一男生宿舍坠亡,学生自杀学校需要担责吗?

2016-10-1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高一男生宿舍坠亡,学生自杀学校需要担责吗?


学生自杀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经了解,该男生是河源市龙川县人,今年15岁,患有先天性白内障,前后经过两次手术,高度近视,平常学习需借助放大镜看书,学习压力大。河源警方随后在该男生宿舍和课室各发现一份遗书,遗书上大致写道:“高中生活才开始就要结束了,感觉自己很累,感谢师生平时对我的照顾”。


据该生的班主任介绍,这位坠楼身亡的男生今秋入学后,学校和老师都给予了特殊照顾,比如座位安排在课室前排,为该生申请了生活补助,科任老师也经常主动为他解答学习上的难题。另据该生的多位同学反映,他们也会和该男生经常交流,在生活和学习上给予过一些帮助,不过该男生平时比较沉默。前日考试,在知道三科成绩后,该男生有点情绪低落。


目前,河源市、源城区教育部门和事发学校已成立了事故处置小组,开展事故调查、家属安抚、学生心理辅导等各项工作。


学生自杀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如果学校方面无过错行为,那么学校可较少或不承担责任。因此,学校要做好预防校园伤害事故的措施,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学生自杀、自伤等自身故意或者身体疾病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天穗律师网是一个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平台,你可免费向法律顾问寻求关于“学生自杀学校需要担责吗”方面的法律咨询免费服务,也可通过找律师寻求关于“学生自杀学校需要担责吗”方面的法律纠纷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