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湖北侦破贩毒案,贩毒多少克死刑?
●贩毒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2016年6月初,恩施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涉毒前科人员杨某有多次在恩施市城区贩卖毒品嫌疑,其毒品主要来源于“成哥”,查明“成哥”真实姓名为王某,并锁定了向杨某购买毒品的20名吸毒人员。
9月28日凌晨,禁毒民警通过连续三天三夜蹲坑守候,将“成哥”抓获归案。现场缴获“冰毒”1000克、“麻古”600颗。随后,禁毒民警将正欲前往约定地点与“成哥”进行交易的杨某抓获。
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王某已被刑事拘留,20名吸毒人员均被处以行政拘留。其中强制隔离戒毒4人,社区戒毒1人,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贩毒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贩卖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由此可见,并不是贩卖毒品数量大,就一定会判死刑,人民法院根据少杀、慎杀的指导原则,会根据被告人涉案的具体情形予以量刑,只有在罪行特别重大,不杀不足以震慑犯罪的情形下,才考虑适用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对贩卖毒品的被告人不判死刑的情节,有很多,除了贩毒的数量达不到死刑的标准之外,被告人系从犯、特情介入、怀孕、未成年人、盲人或聋哑人、精神病人、预备犯、未遂犯或中止犯、自首、立功或重大立功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或者依法不判处死刑,或者酌情考虑不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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