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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人导游被罚,强迫旅客购物怎么处罚?

2016-10-17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三)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为。”

骂人导游被罚,强迫旅客购物怎么处罚?


强迫旅客购物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10月7日,有网友上传了“云南康辉旅行社导游阿伟在大巴上训斥游客不购物的视频”。视频中的导游自称“阿伟”,对游客不购物的行为颇为不满,并称此前那些不消费的游客为到云南骗吃骗喝的旅游骗子,视频中侮骂游客的言语频出,他甚至表示自己是学法律的,有很多手段对付游客,不要妄想能把他怎么着。


云南骂人导游被吊销导游证旅行社被罚10万元


10月7日,有网友上传了“云南康辉旅行社导游阿伟在大巴上训斥游客不购物的视频”。经调查,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决定吊销涉事导游的导游证,对旅行社罚款10万元。记者13日从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了解到,经云南省旅游执法总队与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证实,2016年10月8日晚查到视频中的导游“阿伟”(其身份证姓名为黄伟,曾用名黄艳坤,导游证上名字为黄艳坤),导游证号码为:D-5301-011144。该视频中曝光的旅游团队系由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操作,该团队行程为9月30日至10月5日“昆明—大理—丽江”5晚6日游,两段视频分别拍摄于10月2日上午楚雄到大理途中以及当晚在大理游览过程中。团队使用的旅游车牌号为云AL1380。该团队是由昆明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组织后,转交给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地接中心操作,团费每人1760元。委派导游黄艳坤(黄伟)带团提供讲解服务。


根据调查情况及违规事实,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拟对涉事旅行社和导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三)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为,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导游黄艳坤(黄伟)涉嫌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行为,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导游黄艳坤(黄伟)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强迫旅客购物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2016年8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对于旅行社强迫购物等问题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


《条例》中对于安排购物场所或付费旅游项目有了更加清晰的规定,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列,并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做出准确详细说明,游客要签字确认。在合同中旅行社也需要写明,行程中一共有几次购物,都要去什么购物场所,每次停留时间多长。如有另付费项目则需要写明项目内容,活动时长以及价格。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游客如何安排,也要在合同中体现。


按条例,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有强迫消费,强迫购物,诱骗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一次违法所得超过30万的,旅行社将被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条例第48条中指出,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业内人士指出,这也要求游客在购物过程中最好能留好购物凭证。


条例中规定:旅游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与旅行社产生纠纷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旅行社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同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行社业务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条例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根据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参加团队旅游、乘坐航班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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