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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斗气撞车,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6-10-17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公交司机斗气撞车,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9日下午,杨某某驾驶“津AT7790号”629路公交车拉载30余名乘客,沿天津市津南区津沽公路南侧由西向东行驶至辛庄镇路段中辛庄车站进站上下乘客时,李某某驾驶“津AU7068号”652路公交车拉载40余名乘客在其左前方违规超车进站停车,阻碍杨某某所驾公交车出站,遂引起杨某某不满。后二被告人分别驾车行驶至津沽公路与鑫盛路交口并排等候红灯时,杨某某打开车门与被告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待绿灯亮起后,二被告人驾车继续前行通过鑫盛路口,杨某某为报复泄愤,强行并道,故意阻碍李某某的车辆通行,李某某见状,故意加速前进,致使该652路公交车左侧与该629路公交车的右侧相撞,造成杨某某所驾公交车右前后视镜、右侧多块玻璃等处破损;李某某所驾公交车前风挡玻璃、左前后视镜等处破损及车内部分乘客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杨某某、李某某为报复泄愤,不计后果,以强行变道、故意加速,造成两公交车相撞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也多种多样。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者还会变换新的犯罪方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一一列举出来。法律在明确列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定义,这样有利于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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