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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离婚案18日开庭 微博发布离婚声明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2016-10-17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王宝强离婚案18日开庭 微博发布离婚声明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王宝强离婚案纠纷资讯回放:


  明天下午,王宝强起诉马蓉离婚及马蓉起诉王宝强名誉侵权两个案件将相继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据王宝强律师透露,王宝强将亲自出庭。此外,在离婚诉状递交后后,王宝强一方新增诉讼请求,要求马蓉支付精神抚慰金。


  夫妻俩的两场官司,在同一个法院、同一天下午开庭开打,这在近年来的北京朝阳法院也是极其少见的。据悉,王宝强本人将亲自和律师张起淮一起出庭。但据了解,面对王宝强决定亲自出庭的态度,马蓉已向法院申请,她不出庭,并申请不公开审理。


  今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发布微博,指责妻子马蓉与经纪人宋喆存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决定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停止与宋喆的合作。8月15日上午,王宝强来到北京朝阳法院,起诉其妻马蓉要求离婚。在诉状中王宝强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子女均由其抚养,马蓉依法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马蓉16日也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要求删博并道歉30天。


  从王宝强代理人张起淮律师处获悉,目前王宝强新增一项诉讼请求,即向马蓉提出支付精神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与配偶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记者查询,在司法实践中,公开判决的离婚官司中,出轨方有被法院判处支付6万元精神抚慰金的先例。


  ●王宝强离婚案纠纷案例分析: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对王宝强微博发布离婚声明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王宝强公布妻子有外遇的消息,有一时泄愤的情绪,而且公布的是其妻子的行为,与其本人有密切关系,这一行为很难说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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