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唆使儿童盗窃团伙落网 教唆儿童犯罪怎么处罚?

2016-10-20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如果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法律规定以外的犯罪,或者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由于这些被教唆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这些情况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间不发生共犯关系,教唆犯应对其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唆使儿童盗窃团伙落网 教唆儿童犯罪怎么处罚?


  ●教唆儿童犯罪处罚纠纷资讯回放:


  孕妇在附近吸引店员做掩护,唆使儿童下手盗窃留在柜台上的手机,十余人“分工协作”流窜北京3区盗窃数十起。今年10月15日,海淀警方联合北京市公安局便衣总队打掉一个唆使儿童盗窃手机团伙,当场起获涉案赃物手机30余部。了解到,目前,7名团伙成员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


  案情:商场柜台丢手机,小偷是孕妇和孩子


  今年9月30日13时许,事主王某向警方报案,称他在一家商场被偷走一部金色苹果6s手机。海淀派出所民警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发现,当日12时许,三名孕妇带着一名5岁左右的小男孩进入店内,三名孕妇假装在店内挑选物品分散店员注意力,小男孩趁店员繁忙之际,将事主放置在柜台的iPhone6s手机偷走。


  民警初步判断,这是一个以购物为掩护、利用未成年儿童实施盗窃的职业犯罪团伙。该团伙分工明确,作案手法娴熟。警方发现,嫌疑人反侦查意识极强,民警在查阅监控追至地铁西单站时,嫌疑人踪迹消失了。


  侦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办案民警梳理近期海淀区范围内相似案件,通过调取相关影像视频对同类案件串并分析,发现今年7月至9月间,在海淀马连洼等多个繁华商场内发生了多起作案手法相似的案件。通过调取大量影像资料,并对多起案件嫌疑人体貌进行比对,民警发现了那名5岁男童的行踪。嫌疑人每次作案都变化着装,且每次小男孩随同的大人都有变化。而且一些案件中,还出现了其他儿童作案。


  揭秘:有人专门负责看管儿童,团伙盗销一体


  民警梳理发现,这伙嫌疑人经常出现在新宫地铁站附近,经过跟踪发现嫌疑人在大兴金星村附近居住。此后,民警在该村胡同内一家棋牌室内发现了一名作案小孩。


  为了不打草惊蛇,海淀派出所先后出动20余名便衣警力,持续十多日,对团伙进行全面跟控,终于摸清了犯罪团伙的人员构成、作案规律。该团伙有一男一女两名儿童,由一名成年男子看管,每天6名孕妇分两组外出作案前,男子都会将小孩交到她们手里。两组孕妇各带一名小孩到各繁华商场行窃。在行窃后,他们会到金星村的一棋牌室内聚集,将偷来的赃物进行分配和销赃,并将小孩交还给看管男子。


  办案民警称,“可以看出来,该团伙分工明确,作案专业,既有专门负责看管儿童的,还有专门带领儿童实施盗窃,并为其掩护的,又有专门负责销赃的,形成了盗销一体的专业盗窃团伙。”


  今年10月15日9时许,随着一声令下,民警在金星村一棋牌室内将该团伙控制,抓获涉案人员10名,以及3名儿童(经核实,其中一名年仅两岁,未参与盗窃),现场起获涉案手机30余部。


  经审查,该团伙成员均为湖南道县人,他们组织明确,分工协作,唆使未成年儿童流窜至朝阳、海淀、丰台等地实施盗窃数十起。目前,周某、陈某、孟某等7人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刑事拘留,3名儿童中有两名被亲属接走,另一名儿童因未找到亲属被送往救助站点妥善安置,30余部涉案手机正在积极查找事主,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教唆儿童犯罪处罚纠纷案例分析: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14岁以下的儿童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于教唆儿童犯罪的成年人却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实际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发育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易受坏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打击坏人对他们的腐蚀,法律作了特别规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教唆犯的教唆没有起到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结果。二是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不论哪一种情况,都是教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虽造成危害结果,但与其教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而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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