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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导自演抢劫案,报假警如何处罚?

2016-10-24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恶意报假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1项的规定,其行为妨害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法应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自导自演抢劫案,报假警如何处罚?


报假警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17日下午4时许,大足区警方接到一名小伙报警称,自己抢了钱,现在准备投案自首。东门派出所民警很快赶到滨河公路附近。“昨天晚上我抢了钱,这是我使用的凶器。”小伙边说边交出一把匕首。因案件性质恶劣,民警当即将小伙带回派出所。


小伙姓覃,25岁,大足区三驱镇人。他接受调查时称,16日他一整天都没钱吃饭,当晚11点半左右在大足区步行街一巷道里,持刀抢劫了一名女子,抢得现金100元。被抢女子比较年轻,身穿皮衣,染发。覃某对案件描述条理清楚、细节翔实。


经查,案发当天和次日均未接到类似报警,“抢劫案这种恶性案件,绝大多数受害者都会第一时间报警。”民警感到十分蹊跷,当然也做过合理推测:“是不是被抢现金不多,当事人没受到伤害,所以放弃报警。”


民警确定覃某无吸毒行为,且精神正常。随后调查中,覃某主动带领民警指认案发地点,并一再追问什么时候能送到监狱去,这让民警觉得有些不对劲。民警随后与覃某进行耐心沟通,最终覃某承认抢劫案是其虚构的,目的是为进监狱找个落脚点。


警方调查得知,覃某去年在重庆一家公司当车间工人,因嫌工作辛苦,不久前辞掉工作回到大足。他又在一家广告公司找了份工作,因得不到老板赏识,很快被辞退。承担不起日常生活费用,覃某不得不张口向家里要钱。


“他平时好吃懒做,心思都用到上网打游戏上面去了,哪里会干得好工作嘛?”对于覃某,父母很是不满。事发当天,覃某在老家和家人一言不合闹起矛盾,最终离家出走。覃某来到大足无处可去,为找个住处混口饭吃,竟然自导自演了一出抢劫案。


弄清事情真相后,民警对覃某报假案的行为给予了严厉批评教育。经开导,覃某写下保证书,承诺将好好面对生活。目前,覃某在家人陪同下已回到家中。


报假警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10报警服务电话是维护治安、服务社会、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具。恶意骚扰110是违法行为,对拨打110取乐、滋扰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或报假警等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和打击。


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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