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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杀儿媳判死刑,雇凶杀人怎么判刑?

2016-10-26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法律上并没有“雇凶杀人罪”这一罪名,只有故意杀人罪的规定。雇凶杀人是故意杀人罪的一种表现形式,被雇的实施杀人行为的人既是故意杀人罪的主体,又是雇凶人的杀人工具。

雇凶杀儿媳判死刑,雇凶杀人怎么判刑?


雇凶杀人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婆婆花15万元买凶


还曾用刀捅刺媳妇


昨天,随着该案的宣判,这起凶杀案细节也随之曝光。


在判决书上,法庭将这起杀人案的缘由归结为:“婆婆张某某因家庭琐事长期对儿媳小赵不满并怀恨在心”。


婆媳间有矛盾,又何至于要杀人?张某某和小赵之前到底发生了什么?


曾有媒体报道,到案的张某曾说,她雇凶杀人的最直接动机,是因为看到儿子、儿媳恩恩爱爱的样子,认为是这个女人抢走了自己的儿子。


嫉妒心起,婆婆经人介绍认识了凶手赵某B,为了方便赵某B作案,张某还事先为其采购了新衣服和1辆电瓶车。


判决书对这些细节进行了证实:“2015年夏天,张某在慈溪市浒山街道峙山公园锻炼时认识被告人赵某A,后多次向赵某A提出雇凶捅刺赵某。”


之后,2016年2月,赵某A介绍了杀手赵某B给张某。张某和赵某B协商好,愿意拿15万元给赵某B,作为他杀赵某的报酬。


此前,基本上对于此案的报道都认为婆婆带杀手赵B踩点后,将张某叫到一楼架空层后由赵B对小赵实施杀害,婆婆未参与杀人。


然而,在判决书中,却公布了一个细节:婆婆张某某曾亲自参与杀害儿媳小赵,并清理现场。


判决书中写道,“雇佣的凶手赵某B上前持刀捅刺被害人腹部后逃离”后,张某某继续用刀捅刺她,致媳妇小赵腹部主动脉、下腔静脉、肝脏被刺破而失血性休克死亡。


张某某随后还将儿媳拖至该架空层西侧用废弃门板掩盖,并清理现场血迹后逃离。


雇凶杀人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对于雇凶杀人案,雇凶者、实际是施杀人行为者和介绍二者结成雇佣关系的“中间人”(如有)均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法律上并没有“雇凶杀人罪”这一罪名,只有故意杀人罪的规定。雇凶杀人是故意杀人罪的一种表现形式,被雇的实施杀人行为的人既是故意杀人罪的主体,又是雇凶人的杀人工具,因此,雇凶人与行凶人都是故意杀人罪的主体,只要实施了杀人行为,即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根据法律规定的既遂或未遂或其他情节来确定具体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雇凶杀人的,往往因其主观恶性大,且有较强的隐蔽性,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更大,因此,往往也是法律主张严打的犯罪,量刑方面从重处罚的比例更高一些。


雇凶杀人的,无论是雇凶者,还是杀人行为的具体实施者,都触犯故意杀人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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