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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遭遇莫名案底,冒认他人身份如何处罚?

2016-10-27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办证遭遇莫名案底,冒认他人身份如何处罚?


冒认他人身份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8月15日,对于万丰路投递局的邮递员陈红方来说,是“极其揪心”的一天。


当天,因工作需要,来自河南安阳市内黄县宋村乡的他,到北京门头沟区色树坟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当警务人员核对他的身份证信息后,意外发生了。“警察说我有案底,不能办理暂住证。但具体是什么案底,警方并没有透露。”陈红方回忆。


作为“来自农村的老实人”,这个莫名的“案底”令他惶惶不安。随后,陈红方来到登记有自己“案底”的派出所——来广营派出所查询。“经过查询,警方说,2004年6月,我在北京偷过一辆三轮车。”陈红方称,但当时自己还是初中生,正在安阳县北郭乡一中复读,“连县城都没有去过,更别说北京了。”


陈红方还提供了自己2004年时的照片,“警务人员将我的照片和登记的犯罪嫌疑人的外貌特征进行对比后,说跟我不符合。”


是否因为身份证丢失被冒用?陈红方回忆,2004年时自己还没有身份证。“我当时15岁,所以没有身份证。而且在村子里也用不到,所以一直拖到2006年因为高考需要才办理身份证。”


如果确系“乌龙”,案底应如何消除?董小静律师建议,一旦发现有相关情况后,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澄清事实,以消除自己的不良记录。同时可就警方的错录行为投诉,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有权要求警方对因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新京报记者从知情人处了解到,如果确实是公安机关的错录,犯罪记录需要当事派出所逐级上报,从分局到市局一层一层认定,最终裁定后,再发回当事派出所整改,需要较长时间。


北京律师张新年此前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也指出,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仔细核实当事人信息,确保无误,是司法机关的义务。如果因为司法机关的疏忽,导致无辜公民背负犯罪记录,那么,应当向当事人道歉,并作出相应的补偿。“作为当事人,也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在弄清事实真相后,合理维权。”


冒认他人身份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如果只是冒用,尚未构成犯罪的,则按以下处罚:


如果居民身份证或复印件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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