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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建明被立案侦查,受贿罪如何量刑?

2016-10-29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蒋建明被立案侦查,受贿罪如何量刑?


  ●受贿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蒋建明,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江苏宜兴市人,党校研究生学历,副研究员,199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0年9月入南京农业大学畜牧兽医专业学习,1984年7月毕业参加工作,先后任江苏省农科院《江苏农业科学》杂志社编辑、情报所研究实习员;


  1989年11月起历任院党委办公室副科级干部、院机关党委统战员、宣传员、院团委副书记(其间:1992年3月为省委驻滨海县淤尖乡扶贫工作队队员);


  1992年8月获助理研究员职称;


  1994年7月起先后任江苏省扶贫办副科级干部、正科级秘书;


  1997年10月任省扶贫办综合组副组长(副处长、主持工作);


  1999年9月任省扶贫办综合组组长(处长);


  2000年6月任省扶贫办综合组组长(处长)、党支部书记;


  2001年5月任省苏北发展办公室副主任;


  2001年10月任省委研究室(省扶贫办)机关党委委员;


  2002年4月任宿迁市政府副秘书长、扶贫办主任;


  2002年6月任沭阳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正县级);


  2002年7月任沭阳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正县级)、县委政法委书记;


  2003年1月任沭阳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政法委书记;


  2003年8月任沭阳县委副书记、县长(2003年7月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经济管理专业毕业);


  2009年1月任沭阳县委书记;


  2009年12月任沭阳县委书记(副市级);


  2010年8月获副研究员职称。


  2013年12月任宿迁市委常委、沭阳县委书记;


  2014.03镇江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15.01镇江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6.08辞去镇江市副市长职务。


  ●受贿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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