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辅警和协警是一样的概念,不是正式的警察,没有执法权,他们是辅助执法,也就是说,辅助警察执法,帮忙的。
交警殴打教师,交警辅警有没有执法权?
●交警辅警执法权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女教师自曝被打满脸血
1月18日,网友“anlm每天都开心”在微博上爆料,“苏州大学材化部党委副书记美珠姐在接小孩的时候停车被贴了罚单,去交警中队了解辅警有没有执法权。边上冒出来一个穿制服的人直接就打人。辅警没有执法权不能开罚单,老师应该是在理论这个事,并没有任何言语冲突。再怎么样也不能动手打人,还是个女教师!”
据了解,被打者“美珠姐”全名为王美珠,是苏州大学材料与化学化工学部党委副书记。
爆料网友“anlm每天都开心”在微博上贴出了王美珠微信分享的朋友圈信息。王美珠称,1月15日上午,她在独墅湖交警中队被中队人员打得眼睛鼻子嘴巴全部都是血,被揪着从办公室打到大厅。
“拳头死命得落在我的前脸,后脑勺,头顶,就感觉鼻子里有大量液体流出,脸上也在淌血。打我的人看到我满脸是血,衣服上满是血,害怕了,就停手了。被打后,中队所有人都出来围观,竟还有人指着我骂。”王美珠回忆说,她很淡定地打了110,打了保卫处长电话,打了老公电话,然后给自己拍了两张。目前,苏大附一院初诊为鼻梁骨折。求助!
●交警辅警执法权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目前,辅警参与警察执法面临着诸多的质疑与限制。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辅警参与执法;辅警的参与既未突破国家对公权力的垄断,也不会导致公安机关对其主体责任的逃避。过于保守的规定,不仅不利于辅警的充分利用,更是不符合现代行政的发展趋势。
现状认识
辅警虽然广泛参与着警察执法活动,但现实中的诸多负面报道助推了公众对其参与执法正当性的质疑,特别是对其参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充满着忧虑。加之对相关法律和理论的不当解读,导致各地在制定警辅人员管理办法时,严格限制乃至禁止辅警参与执法。如有些地方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辅警不得参与执法,不得使用警械等。
近日,中央深改小组通过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对于规范警辅人员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该意见在规范辅警参与执法方面依然偏于保守,如规定辅警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配备和使用警械等。但这种规定存在着理解和适用上的难题,如:何谓不能直接参与执法、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辅助性工作是否包括参与执法;辅警不得配备和使用警械是否具有可行性等。实务界也有呼声认为应当突破这种保守的局面,赋予辅警更大的权限。因此,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和理论的分析,认为应明确赋予辅警参与警察执法、以及配备和使用警械的权力。
现行法律并未禁止辅警参与警察执法
(一)《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该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该款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行政机关专属性。此处的“委托”属于职能民营化概念下的独立性行政协助,是指行政机关委托其他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公权力。其他主体处于代理人(即行政机关)的地位,在委托范围内拥有一定的裁量权,乃至能够成为独立的一方当事人,如治安承包人、独立反应的拖车企业等。
而对辅警的利用属于职能民营化概念下的从属性行政协助,辅警作为编外人员,在公安民警的直接指挥监督下,参与到任务的执行中。辅警仅是为公安机关提供物理上的帮助,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没有独立的裁量权,不与行政相对人形成任何法律关系,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委托实施。因此,该款规定并不构成辅警参与执法的障碍。
(二)《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3款规定
该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根据该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须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民警来实施。但是,不能由此认为辅警不得参与警察执法。
首先,公安行政执法并非全部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即在非涉及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时,辅警可以参与执法,如协助维持秩序、治安巡逻和调查取证等。
其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是一个连续的行政过程,需要经过判明、决定、具体实施和后续控制等阶段。在此过程中,辅警并非全程不得参与,决定是否采取和如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民警的专属权力,但在具体实施和后续控制阶段,辅警在民警指挥下可以实施一些辅助性活动,如协助控制反抗、逃跑的嫌疑人等。行政强制措施不仅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也包括查封场所、设施或扣押财物等,笼统地将“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理解为辅警不得参与所有种类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以及实施的所有阶段,是对行政强制理论的不当解读。
再次,“实施”(执法)与“参与实施”(参与执法)并不相同,实施的主体路径是(公安机关→民警),民警直接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参与实施的路径是(公安机关→民警→辅警),辅警仅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民警提供协助。辅警虽然不能实施,但可以参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结合《行政强制法》第18条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规定。如果全部由辅警实施、或由一名民警和辅警实施,则不满足“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条件。而在满足了两名民警的主体条件后,辅警可以为民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提供帮助。在此过程中,辅警参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参与执法”,而非“执法”。而所谓的“直接参与执法”,应理解为“执法”,而非“参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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