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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校宿舍起火,校园安全事故谁负责?

2016-10-3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办法。

成都高校宿舍起火,校园安全事故谁负责?


校园安全事故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现场:


5楼起火,6楼瓷砖都烧翘起了


昨日下午4点左右,当记者赶到成都大学十陵校区4栋女生寝室楼时发现,宿舍外栏杆上搭晒着不少被子、褥子等床上用品,还有不少同学拖着行李从宿舍楼内向外走去,宿舍外聚集着多位学校管理人员。随后,记者从一位正在搬运行李的女同学口中得知,由于大火导致寝室断电,所以暂时无法居住。幸好今天考完最后一门,就赶忙收拾东西回家。


据了解,该栋女生宿舍共6层楼,起火的寝室位于5楼。当记者进入四栋寝室时一股烧焦的味道迎面扑来。而起火楼层已被学校保安全面封锁起来,外人不得进出。由于火势迅猛,明火烧到寝室天花板时,导致六楼走廊地面上的瓷砖都被大火烧得翘了起来。并且,寝室内部分窗户玻璃也已破碎,掉落在楼下。


在寝室门口,宿舍阿姨正为搬行李离开寝室的同学们进行登记,一位蹲在寝室门口的刘同学说道:“我寝室就在531对面,门都被烧焦了。幸好我当时去上课,才逃过一劫,当我得知起火赶回去时,发现整栋楼外浓烟滚滚。”该同学还表示,这已经不是这里第一次起火了,“这次算上都是我晓得的第三次火灾了,可能是因为宿舍老旧,没有热水器,一栋楼只有一个烧水器供水,打水都要排半个小时队,所以很多同学用电热棒来烧水。”


学校:


安全起见,已经安排学生住他处


“起火的是女生宿舍四栋531寝室,没有人员伤亡。”成都大学宣传部李老师说道,起火的寝室为6人间,实际住有5名学生,火灾发生时,寝室里没人。火灾发生后,保安人员赶忙拨打119报警,随后前往用灭火器灭火。


10分钟后,消防官兵赶到现场,将大火扑灭。而此时已有陆陆续续从教室赶回宿舍的学生,考虑到安全问题,学生们一律不被允许进入寝室内,而是被安置在校内图书馆一楼,校方还免费为该栋寝室的学生提供盒饭。“由于消防人员在灭火时将水洒落进了四五楼学生寝室内,导致同学们的床铺被打湿,无法居住。”李老师说,为了解决当晚学生住宿的问题,校方统一将学生安排在校内其他寝室楼内。而对于受损较轻的楼层寝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学生依旧可以回寝室居住。“现在正是期末考试期间,部分学生只剩明天一科考试,待学生离校之后,学校将会对起火宿舍进行修缮。”


学生:


梦中惊醒,穿睡衣裹被子逃出去


居住在3楼331寝室的焦同学在得知寝室发生火灾后,匆忙从教室赶了回来。在听到老师说今晚未必能供电时,想到明天还要参加最后一科目的考试,而自己还没复习,焦同学就开始担心起来。


当天下午1点,宿舍秩序恢复正常,焦同学回到寝室时发现,宿舍内不仅断水断电,连床上的被子也被水打湿,墙面上还在不停地滴水。“这下是彻底不用在宿舍了,只有看看能否去外面找宾馆将就一下了。”当焦同学将自己的想法告诉室友后,得到了大家的一致同意。于是,几个人便简单收拾了一下,离开了宿舍楼。


除了像焦同学这样幸运地避开火灾的同学外,还有不少滞留在寝室楼内休息的同学,因大火受到了惊吓。住在5楼的张同学说道,“当时我正在睡觉,突然有同学给我打电话说宿舍起火了,让我赶紧离开。”当我准备离开的时候,听到宿舍走廊内闹哄哄的,不断有人在喊“着火了,赶快跑”,听到呼喊声,张同学一时慌了神,穿着睡衣裹着被子就跑出了宿舍楼。“太吓人了,过道上全是浓烟,嗓子都要被呛坏了。”


校园安全事故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学校应承担的责任


《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生或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


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生或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学校已履行职责,不需承担的责任


据介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来自学校的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其他以外因素造成的。此外,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另外,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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