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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散步遭流弹击,人身意外伤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2016-11-0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女子散步遭流弹击,人身意外伤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人身意外伤害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腰椎被打错位,住院一个月


翠屏国际城是个大型社区,分紫檀苑、金榕苑、广场苑等多个片区。邻居告诉记者,被南京某大学人武学院露天靶场飞出流弹击中的秦海霞,刚从江宁人民医院出院,现已回六合老家休养。


28日,记者拨通秦海霞电话,她向记者回忆了受伤过程:9月12日下午2点多,她和丈夫推着婴儿车,载着9个月大的孩子在小区散步。走到广场苑4幢楼下时,她突然感觉腰部被人猛踢一脚,全身一麻,环顾四周并没人。一摸腰,发现满手血。丈夫当时以为是高空抛物击中妻子,便愤怒地朝楼上呼喊。见无人回应,便手机报警,后就近到社区医院包扎。


当晚,由于腰部疼得实在太厉害,秦海霞来到江宁人民医院做CT。结果让人大吃一惊——左腰内竟有一颗子弹!经过1个多小时手术,子弹被取出。住了一个月医院。


事后,江宁区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告诉秦海霞,这是56式步枪子弹,可以确定子弹并不是针对她射击的。当天,位于翠屏山上的某大学人武学院露天靶场,曾有过一场射击训练,应该是打靶军训的南京邮电大学学生射击脱靶,流弹“惹的祸”。


“小孩才9个月大,这场意外让我不得不断了奶。”电话那头,秦海霞痛苦地告诉记者:“住院期间,老公耽误了工作照顾我。如今虽然出院了,但造成腰椎第四节、第五节错位,左腰隐隐胀痛,睡觉时不能左躺,走路久一点双腿麻木无力,家务事也不怎么能做。”


秦海霞说,再休养一段时间,她会去做伤残鉴定。目前,各种医疗费用均由她自己垫付。南京邮电大学人武部的负责人曾来看望过她,表示愿意承担一切应该承担的医药费、误工费。“然而各种后遗症,谁来负责?当时如果打到的是孩子,肯定没命了。小区离靶场不过一两千余米,不知道什么时候又会飞来横祸?”


记者从小区物业处了解到,翠屏国际城小区已多次发生“流弹惹祸”:2015年9月19日,一位农民工的屁股曾被流弹击中,广场苑4幢9楼黄姓居民家的空调外机也被击坏;2016年9月12日,小区金榕苑居民家玻璃被击穿,弹头留在客厅内。金榕苑这位居民提供的照片显示,子弹射在墙壁上形成网状裂纹,地板还有子弹坠落砸出的小坑。


一伤再伤,对面小区也曾遭殃


其实,翠屏国际城小区对面的挪威森林大道小区,也发生过靶场流弹伤人事件。


家住挪威森林小区1幢的李香(应被采访人要求,化名)就是受害者之一。她向记者回忆,去年9月19日下午2点多,她正准备出门,发现自家停在路边的两厢宝马车的后窗玻璃碎了大半。李女士赶紧报警,民警调监控,竟没有发现有人砸玻璃。李女士只好自认倒霉。然而几天后,她在车后备箱缝隙中竟然发现了一颗子弹。“后来,组织军训射击的南京工程学院赔付我4500元。想不到今年又发生流弹伤人的事,太恐怖了!”李香还提供一条线索——今年9月12日,挪威森林小区的一家理发店也遭到过流弹袭击。


在挪威森林小区7幢的楼下,记者找到风尚造型理发店老板曹盛,他告诉记者:今年9月12日,他在店里忙着,突然听到屋外“砰”的一声。当时也没在意,直到第二天才发现,店门口旋转灯箱被子弹打坏了。记者看到,灯箱上确有一处弹孔,电线已经烧黑。


“我们生活在枪口底下,天天担惊受怕、睡不好觉,随时有生命危险。”多位居民担忧道。


人身意外伤害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8、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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