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男子输错卡号钱转错人 不当得利成立要件有哪些?
●不当得利成立要件纠纷资讯回放:
从兰州到西安,仍然没要回转错账户的2.7万元,25岁的汪先生都不知道该如何表达自己的郁闷了。
当事人:收款人起初承认账户上“多了一笔钱”
汪先生是甘肃人,据他讲,10月30日下午5时许,他拿着堂哥的邮政储蓄卡去兰州市内一ATM机上给房东的工商银行卡转2.7万元房费,转账成功后他就离开了。到了晚上9时许,房东却问为什么没收到钱。汪先生赶紧对照了一下转账凭证,发现将房东的账号后两位输错了,“后两位原本是86,我输成了78,而转账时也没有显示户主姓名。”
第二天一大早,汪先生找到银行网点,希望对方帮助查询。很快,他就查询到了转入账户的信息,对方姓刘,西安人,他的工行账户上的确有一笔转入。
“兰州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也给刘某打电话询问了此事,刘某一开始承认说,账户上的确莫名多了一笔钱,说他在西安市雁塔路北段,让我去西安处理。”汪先生说,为了慎重起见,银行工作人员让他先报个警。
汪先生前往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十里店派出所报了警。让他没想到的是,派出所民警给刘某打电话时,遭到刘某的谩骂,根本不说自己的卡上有没有钱这事,还说民警是骗子。无奈之下,汪先生和朋友连夜赶往西安。
给对方打电话被骂作“电信诈骗”
汪先生手持的证据是他堂哥邮政储蓄卡的流水和10月30日的转账凭证,上面显示,2.7万元转入了尾号为78的工商银行卡上。他给刘某发了信息,大意是说,只要愿意退还钱,零头不要都可以,但一直没有得到刘某的回复,“打电话对方也不接。”
昨日下午,记者和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十里店派出所取得了联系,值班民警证实说,汪先生的确去派出所报过警,民警也给刘某打过电话,但没有什么效果。
昨日下午3时许,根据汪先生提供的电话号码,记者给刘某打电话询问情况,但刘某张口就说,他们这是电信诈骗。记者问他的卡上究竟有没有多出一笔钱,对方也是满口脏话。
刘某的居住地是公安碑林分局文艺路派出所辖区,下午4时许,汪先生向文艺路派出所求助,随后,派出所民警给刘某打电话核实此事,刘某的态度依然很蛮横。
对刘某的态度,汪先生有些想不通,怀疑他们是骗子,可以到派出所或者是政府部门去核查,不是自己的东西,要是拿了,心里会安吗?
律师:不当得利应返还
现如今,通过ATM机或网络转账转入别人账户的事屡有发生,像汪先生这样将钱转到刘某的账户上,究竟该怎么办呢?
昨晚,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高瑾律师说,出现类似事情,首先要根据错转的卡号或网络支付信息(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去联系对方协商归还。如果对方拒绝还款,可以搜集转账错误的证据,然后向收款方所在辖区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成立要件纠纷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凡是现在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他方受到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并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即“利己而不损人”时,不构成不当得利。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积极损失)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消极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所谓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而获得利益的原因事实不必与受到损失的原因事实相同,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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