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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看车顺手牵“宝马” 盗窃罪怎么判刑?

2016-11-03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男子看车顺手牵“宝马” 盗窃罪怎么判刑?


  ●盗窃罪判刑纠纷资讯回放:


  10月31日,沿滩交警在巡逻中拦下一辆无牌的宝马车,经民警检查,发现这辆崭新的宝马不但没有上牌,驾驶车的男子宋某某也不能提供相应的行驶证和购买保险记录。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这辆宝马车竟然是宋某某从成都某4S店“顺手”开走的展车……


  男子4S店看车顺手牵“马”


  10月30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宋某某来到成都市某宝马4S店看车。当走到一辆宝马GT328i轿车跟前时,他看见车钥匙正插在车上,便拉开车门坐了上去。由于4S店内的员工都在接待着购车者,根本无暇顾及展车区。于是,宋某某发动了车子,大摇大摆地将车直接开回了自贡市沿滩区联络镇家里。


  10月31日下午,宋某某驾驶这辆车由联络镇经王贡路往自贡市区方向行驶。14时30分许,该车行至王贡路20.5公里处时,因无号牌被沿滩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查,该车系未上户车辆,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且驾车人宋某某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系典型的“三无”车辆。随后,民警依法向其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暂扣了其机动车,并口头传唤其于次日到沿滩区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宝马”被盗报案警方定位追踪


  10月30日晚23时许,宝马4S店发现店外展车数量有误,有一辆宝马GT328i小型轿车(价值55万人民币)被盗走。随即,4S店向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金花派出所报案。警方介入后,通过被盗车内置的GPS卫星定位系统准确识别了车辆所在位置,一路沿着“系统”提示,于10月31日晚19时30分左右顺利找到了车辆停放地——沿滩区交警大队涉案停车场。随后,成都警方与沿滩区交警大队取得了联系。


  11月1日上午,宋某某来到交警队接受处罚时,被警方抓获归案。面对警察的询问,宋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盗车全过程。


  目前,该案已移交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金花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盗窃罪判刑纠纷案例分析: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量刑幅度:


  1.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2.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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