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剐蹭车辆留条负责,交通事故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

2016-11-03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一般的处理程序是首选双方友好协商,申请交管部门调解,最终考虑司法途径。

剐蹭车辆留条负责,交通事故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


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事情要从10月30日晚7时说起,肖先生将汽车停在小东门孟家巷小区外的停车位上,等他返回取车时,发现车玻璃上多了一个纸条,上面写着:“车主您好,我不小心将你的前杠剐蹭,联系不上你,请看到纸条与我联系。”落款是一个手机号。肖先生说,他绕车转了一圈,在车左前杠处发现了一道不深的剐蹭痕迹。“我开了20多年的车了,车辆被剐蹭的情况遇见很多,这主动承担责任的还是头一回。”肖先生说,他按照纸条上的电话回拨过去,接电话的是名年轻小伙,他态度很诚恳说,巷子太窄自己开车掉头时不小心剐蹭到了车,因为一时找不到车主,才留下纸条先走了。


肖先生说,这点小剐蹭其实并没有什么影响,多年开车的他也习以为常了,也就没有打算去找对方要钱。但看到纸条后他很是感动,觉得对方这种敢作敢当的品格实在可贵,便联系了对方。“这个小伙子很讲诚信,我不让他修车,却很想结交他。”肖先生说,他希望这样的正能量能在周围传递下去。


随后,记者也电话联系了这名小伙,他叫唐成,出生于1990年。对于给车主肖先生留纸条的举动,唐成说:“逃避责任,我会睡得不安稳。是我自己把人家的车子撞上了,所以我应该负全责。”


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会或多或少影响当事人的权、责、义;尤其发生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就会产生损害赔偿争议,一般解决交通事故的方式有三种,即和解、调解、诉讼。


一、和解,是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双方在没有第三人参加的情况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互相体谅,分清是非,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纠纷。


二、调解,公安交通行政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是实质是一种行政调解。


1、和解的适用范围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之规定,不适用调解有下列四种情况: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2、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开始。


损害赔偿调解开始时间规定为,事故情节清楚,责任明确,材料齐全,如有交通事故致伤残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开始;如有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如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当然,如果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二)调解。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之规定调解程序为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于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6)确定赔偿方式。事故调解人员可根据有关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规定等,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条件提出损害赔偿方案,供事故当事人自愿协商。


(三)调解结束。


三、诉讼。


指人民法院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予以解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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