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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上吊自杀,员工自杀是否构成工伤?

2016-11-04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有“自残或者自杀的”行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不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

女教师上吊自杀,员工自杀是否构成工伤?


员工自杀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一条围巾结束生命


“太突然!太意外!”上午10时许,爆料人王先生在电话里禁不住如此感叹道。


车德小学老师路某现年40岁,老家在昭阳区守望乡,以前曾为代课教师,大约7年前转正。当她在教师宿舍内被发现时,已经不幸身亡,自杀工具是她几天前所戴的一条花色围巾。


遗书内容让人惊疑


据警方介绍,第一事发现场已遭受破坏。死者是自杀还是他杀?


警方通过现场勘查、尸体勘验和调查走访,确定死者用围巾自杀。死者身上无其他外伤,只有颈部有勒痕,锁骨部位发生移位和缺失。衣服里留有一份她用碳素笔在白纸上留下的“遗书”,没有落款和日期,“生有何所欢,死有何所惧。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


疑因不堪生活重负


路某为何要选择自杀呢?


“她虽然日子有点郁闷,整天沉默寡言的,但对工作一向很负责,日常教学成绩也不落后。”据知情人介绍,路某很少向家人、朋友坦露心事或求助别人,而是由自己默默承受或自行解决。


“经济上的负担太重了,一个人苦苦支撑着几个家。虽然当老师,但经济上一直是紧巴巴的。”知情人透露,路某微薄的工资收入不仅要承担自己和新建家庭的日常生活开销,每个月还要支付由前夫抚养的儿子的生活费,承担年迈多病父母的医疗费、赡养费,还要不时接济经济上贫困的嫂子(哥哥已去世)、姐姐、妹妹一家。


据了解,对于警方查明的死者属于自杀身亡这一结论,死者家属没有异议,现已将死者遗体运送到昭通殡仪馆,准备进行火化处理,再择期处理死者丧葬事宜。


员工自杀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综上可知,职工自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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