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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背部刺青好人,抢夺罪如何判刑?

2016-11-04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男子背部刺青好人,抢夺罪如何判刑?


抢夺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11月1日晚9时许,防城港市防城区一名孕妇手里拿着手机,搭乘家人驾驶的电动车。突然,一辆摩托车从旁边急驶而过,车上的一名男子想拽下孕妇手里的手机。电动车失控,连人带车倒在地上,但手机没被抢走。摩托车上的三名男子见状仓惶逃离了现场。家人报警后,送孕妇到医院进行检查,幸好无大碍。


三人没有得手,转进一条小巷子“休整”了半个小时后,又继续到街上寻找“目标”。转到教育路时,看见一名女子独自走在街上,便故伎重演,抢到了女子的挎包。包里除一块手表外,其他东西并不值钱。心有不甘的三名男子,继续在街上寻找目标。


接到孕妇家属报警后,防城边防派出所的民警就赶往现场处置,并展开了布控。没过多久,又接到第二起报案。民警判断,嫌疑人离作案现场应当不远,并根据情报,一路追查。


当民警追查到河西汽车站十字路口时,发现了坐在摩托车上的三名嫌疑人。正当民警从后面赶上去要抓捕时,摩托车刚好路过一辆电动车旁边,坐在摩托车后座的其中一名男子,伸手抢了电动车上女子的手机后便加速逃跑。


民警立即拉响警报,同时喊话叫摩托车停车接受检查,但摩托车一路狂奔。最后,摩托车开进一条死胡同无路可逃摔倒在地,三名男子束手就擒。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车站附近被抢手机的女子,在派出所里指认嫌疑人时,认出了10月30日晚上,在另一条街道上她被抢了一台手机的,也是这伙人所为。而根据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和经过,也印证了女子的指控。


抢夺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抢夺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数额不足2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罚金刑。


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为基数,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有数额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增加规定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一年。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4万元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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