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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偷拍如厕女子,侵犯他人隐私如何处罚?

2016-11-0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隐私权是公民的重要的人格权之一,是公民享有的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

  商场偷拍如厕女子,侵犯他人隐私如何处罚?


  ●侵犯他人隐私权行为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昨日,广场派出所民警王鹏辉介绍,监控录像显示,当日下午6时17分,两名女子走进女卫生间后,一名男子拿着手机看四周没人也进入女卫生间,一分钟后,男子匆匆走出消失。


  根据嫌疑人衣着及外貌特征,民警在案发商场附近发现一名与监控中嫌疑人特征非常相似的男性,对其盘问并传唤到派出所。民警对男子的手机内容进行查找,发现手机百度网盘全部被锁,打开后竟有20多张女性如厕被偷拍私部的照片,共有10名女性被偷拍。


  警方查明,男子在商场第一次偷拍被发现后,换了一个卫生间继续偷拍时也被发现。他在楼梯拐角处藏了约半小时,出来后恰好赶上民警处警,被逮个正着。


  王鹏辉介绍,偷拍男子不到30岁,咸阳本地人。据其陈述,已连续5天在商场偷拍如厕女性。第一次偷拍是出于好奇,后来为了满足心理刺激上了瘾。


  ●侵犯他人隐私权行为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任何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场所,或者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都会给被侵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防止不法分子偷窥、偷拍等侵犯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偷窥,是指行为人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偷看他人隐私的行为,行为人有的是在隐私场所直接用眼睛偷窥,有的是通过安装针孔摄像头来偷窥他人隐私。


  偷拍,是指行为人趁当事人不备,利用照相机、手机、摄像机等器材秘密拍摄他人的隐私场所。


  窃听,是指行为人通过窃听器材或者用耳偷听他人隐私的行为。


  隐私场所除了卧室、浴室外,还包括厕所、更衣室等隐私场所。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偷看、偷听他人的隐私,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行为人是为了寻求刺激、满足某种下流的欲望;有的是为了损坏他人名誉而偷看、偷窥他人隐私并对他人进行传播。行为人的动机和采用的手段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但可以作为处罚的情节。


  情节是否严重,根据行为人偷窥、偷拍或者窃听的次数和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给被侵害人造成的精神、物质损害等因素来判定。在给予行为人处罚时应当注意只要行为人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就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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