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现在主要看事故怎么认定,如果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没有判缓刑的机会。
酒驾撞死人撞7车逃逸,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南京交警七大队11月5日01:36发布事故情况通报:2016年11月4日21时30分许,一辆牌号为苏AXL176小客车沿华电北路由东向西行至长营村路段时,与路边同向停放的七辆机动车相撞(其中六辆小客车,一辆公交车),并撞伤两名行人。其中一名行人(男性,约九岁)送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另一名行人(小男孩母亲,三十余岁)受伤正在医院抢救。事故造成肇事车及被撞的七辆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发时六辆小客车处于停放状态车上无人,公交车上有少量乘客无人员受伤)。
目前肇事车驾驶员朱某(男,53岁,经初查系句容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已被警方控制,血样、尿样己送检。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据交汇点:交汇点记者获悉,肇事者原系句容民政局副局长,去年刚因年龄调整为主任科员。
凌晨,现代快报记者在现场时,得知母亲腿部大动脉被撞断,很严重,但经抢救生命体征有所回升,可惜,最后还是没能抢救过来。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法条将交通肇事罪划分为三个罪刑档次:
第一个罪刑档次是交通肇事罪基本的犯罪构成,即构成交通肇事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1)主观方面为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在本罪中认定罪过的形式主要视乎行为人对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法定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这里要将违章的故意与致人伤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故意区分开来(若是出于后两种故意,则构成其他罪名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能仅以违章行为可以是故意的,认定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也可以是故意的。(2)在客观方面,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本罪属于结果犯,若未发生上述严重的危害结果,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第二个量刑档次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该加重情节,应是在符合基本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发生的,但该行为必须未出现致人死亡或其它严重后果,即逃逸并未引起超出基本犯罪构成的结果,仅因其逃逸行为本身而应受到更严厉的刑罚。
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1刑法第133条第三个量刑档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完全符合加重结果犯的构成要件特征:(1)正是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才引发了之后的逃逸致死的结果(基本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2)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结果以明文规定的方式明确写入刑法典,作为适用该条的必备要件。(3)交通肇事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和因逃逸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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