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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扶起大妈被讹,讹诈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2016-11-09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这种以捏造事实真相,用以要挟的方式逼迫学生给予赔偿费用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讹诈程度达到刑法所规定敲诈勒索罪的适用标准,嫌疑人很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女孩扶起大妈被讹,讹诈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事件回顾


小女孩扶起妇女反遭诬陷


10月31日下午4时左右,一名年约12岁的小女孩骑着自行车在安铺建设大道行走。这时一名50岁左右的大婶也骑着自行车与小女孩相向而行。突然,“啊”一声惊叫响起,大婶不知因何从自行车上跌下来。此时,小女孩距离大婶约2米远。小女孩听到声音后,停下车,看见大婶躺在地上,立即跑过去扶起她并把洒落在地上的物品收拾起来。


然而,接下来的一幕让周围的行人大为惊讶。大婶紧紧地抓住小女孩,声称是小女孩将她撞倒,让小女孩赔钱。小女孩先是一愣,接着吓得浑身发抖,脸色发青。行人均停下脚步围观。


71岁的老伯莫景民正在店铺里喝茶,亲眼目睹事情经过。他愤愤不平,立即跑过去,大声地对大婶说:“你为什么要这样做?你自己跌倒,根本与小女孩无关。”接着,莫景民转身告诉小女孩:“不用担心,你先回家,万事有我在。”小女孩觉得很委屈,眼泪都快掉下来。莫景民见状,继续安慰她,让她先行离开。


该妇女看见小女孩离开,便不依不饶地缠着莫景民,指着他问:“她是你什么人?”莫景民答道:“我和她素不相识。既然你要赔钱,那我和你去派出所评评理。”站在一旁的李先生也看不过眼,上前大声地对该妇女说:“你有儿子有孙子吗?你这种人,讹诈贪钱,连一个小女孩都不放过,你孙子在看着你呢!”周围的行人也纷纷一起指责该妇女,“人家孩子好心扶你起来,你居然恩将仇报!”“学生做好事,反而被冤枉,你良心过意得去吗?”“做这么缺德的事,小心报应”……


在众多群众的指责下,该妇女觉得理亏,不好意思再纠缠下去,于是骑着单车灰溜溜地离开了。


敲诈勒索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对被害人采取威胁或要挟等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4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300000万元至500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四川省高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表明: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敲诈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敲诈数额达到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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