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邓丽君墓碑遭破坏,故意毁坏财物罪怎么判?
●故意毁坏财物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邓丽君墓碑遭破坏,自99年就有歌迷在碑石贴照片。据台湾媒体报道,已故一代巨星邓丽君长眠地金宝山“筠园”,每年都有上万粉丝前往悼念,不过邓丽君香港“君迷会”昨向媒体投诉,指某位歌迷长期在墓碑上以双面胶贴上邓丽君的照片,导致碑石上有遭双面胶破坏的脏污痕迹,前后达17年,斥责该歌迷不听劝阻的行为离谱,对邓丽君也极不尊重,希望有关单位处理。对此,人在国外的邓丽君三哥邓长富昨表示:“绝不允许破坏,近日会请基金会人员了解状况处理。”
邓丽君1995年被安葬在新北市金宝山墓园后,邓家人特别整理邓丽君遗物,在此兴建纪念馆“筠园”,让歌迷到此追悼偶像。据君迷会秘书周小姐指称,自1999年开始就有歌迷在碑石上贴照片,当下抓不到凶手,只能无奈返港,但持续多年状况仍未改善,碑石早已失去原来的样子,于是君迷会去年3度发电子邮件向邓丽君文教基金会检举,但都未获响应。
今年10月君迷会成员来台悼念,发现墓碑上双面胶痕已被清理干净且重新打磨,恢复原有样貌,本以为基金会已处理,不料10月发现碑石又被贴上照片,有歌迷看不下去撕掉照片,某王姓歌迷却在脸书发文不满贴照遭撕掉,君迷会才发现贴照元凶现形。上月有台湾歌迷向金宝山检举此事,金宝山也曾派员规劝并拍照搜证,没想到王姓歌迷依旧故我继续贴照片,让君迷会非常不满。
●故意毁坏财物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也可以这样说,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毁灭或损坏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使某项财物的价值与效用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行为。此罪的构成特征是:一是主体方面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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