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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恺威斥出轨爆料,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2016-11-1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刘恺威斥出轨爆料,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侵害名誉权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11月9日,刘恺威疑似出轨王鸥引发网络热议。9日晚,刘恺威发微博否认传闻:“只能说以后碰剧本,再重要也不能在晚上聊,不能在房间聊。”随后,王鸥也表示:“还能不能愉快地玩耍了。”11月10日,有网友截图指出王鸥开门前穿了裤子,关门时却只剩了内裤,质疑2人分明有不寻常关系,然而却有理性网友站出来打脸,认为该网友的推断也错误的地方。


一直单身的王鸥也被网友质疑,甚至被发现了她疑似结婚的细节,微博名为“夏雨719”的网友曾在2012年10月28日,夏雨在微博上为王鸥送上生日祝福:“祝我的:兄弟媳妇嫂子姐,@王鸥Angel生日快乐!我人生手捧玫瑰花的第一次给了你!由于某人他在外地拍戏无法同祝,我只能代表我的兄弟跟你说五个字:老婆,我爱你!其它的我真代替不了。”其中,一句“老婆,我爱你”让人难免引起猜测。


有网友曝料称,王鸥的前夫疑似是演员张戈,还晒出一张疑似两人的婚纱照,照片中,王鸥身着白色婚纱,手捧大束鲜花,与张戈甜蜜相依,十分幸福!巧的是张戈9日发微博,疑似感慨王鸥与刘恺威绯闻,他写道:“多少爱恨情仇,都是修为不够”。


侵害名誉权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关于侵害名誉权的具体行为,根据《民法解释》第140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主要是哪些?


1、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


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


诽谤的表现形式有:(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


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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