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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侧翻蜜桔遭抢,聚众哄抢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16-11-1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按照《刑法》第268条相关规定,聚众哄抢罪是指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货车侧翻蜜桔遭抢,聚众哄抢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聚众哄抢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11月6日,在沪昆高速宜春段发生一起货车侧翻事故,满车蜜橘倾洒一地。


货车司机说,车上就他和外甥两个人,这一车桔子是从湖南运过来的,没想到,自己第一次出车,就发生了事故。


就在高速交警帮忙捡拾散落的桔子的时候,附近一些村民闻讯赶来,他们说是来帮忙捡橘子的。


说是帮忙,却是想把橘子捡走。货车司机见状,气愤不已上前阻止,没想到,另外一名男子冲了上去,一言不合,扭打了起来。


男子执意要将一蛇皮袋子的桔子搬走,双方险些又打起来,幸好被交警及时劝开。


第一次出门运货,就出了这样的意外,货车司机急得蹲到地上哭了起来。直到当天下午,事故现场才处理完毕。


聚众哄抢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聚众哄抢罪立案标准


1、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2、必须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3、必须是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


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有关规定:


聚众哄抢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组织3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


(2)哄抢一般军用物资的;


(3)哄抢一般文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5)哄抢急需的生产资料的;


(6)哄抢三次以上的。


聚众哄抢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组织15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


(2)哄抢重要军用物资的;


(3)哄抢珍贵文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哄抢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的;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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