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0日下午,山东大学趵突泉校区一名大二男生从一栋6层的宿舍楼坠下,起初还有意识,后因伤势过重送医抢救不治。知情者透露,男生性格内向,疑因感情纠纷想不开。目前警方就此事介入调查。网友们都很关注关于致人自杀行为的法律规定问题,下面就让小编介绍一下哪些致人自杀行为需要担责吧!
山东大学男生坠亡,哪些致人自杀行为需要担责?
●致人自杀行为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记者来到出事的7号宿舍楼下,楼西侧的角落拉着写有“公安”字样的围挡,里面停着一辆自行车,一名路过的学生称,这里就是男生坠亡的位置。“10日下午3点多发现的,当时人趴在地上,身上没有流血,旁边有一部旧手机,还停着辆自行车。一开始还以为是突发疾病后从自行车摔下来的呢,后来看他伤得很严重,才推断是从楼上掉下来了。”
在旁边办公楼工作的一名知情者透露,男生坠楼后还有意识,旁人问他哪儿疼,他还指了指肚子。很快救护车赶来,把他送到齐鲁医院抢救,检查发现他身上有多处严重骨折,内脏也受到损伤,并非从自行车上摔下那么简单,因此推断是从楼上坠落的。
抬头望去,宿舍楼共有6层,其中4层开着窗户,6层一半为楼房,一半为天台。知情者透露,男生姓王,今年19岁,陕西勉县人,目前在临床药学专业读大二。坠楼时,男生穿着灰色运动裤,上身是条纹上衣。
齐鲁医院抢救室门前一名工作人员证实,男生送到医院后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关于坠亡男生的情况,班里同学均不愿多谈,面对记者询问,有人摆摆手说:“他性格挺内向的,具体情况不便多说。”另外有学生透露,临床药学学生并不住在事发的7号宿舍楼,具体情况也不愿多谈。
目前,警方已就此事介入调查,一名知情人士透露,男生可能因为感情纠纷一时冲动做了傻事。
●致人自杀行为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行为人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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